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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買了7年的房被法院告知對房子并沒有所有權,這事兒擱誰頭上都會心有不甘,而葉女士偏偏攤上了這種事。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7年前,葉女士花了10.5萬元購買了一幢房屋。7年后,她被賣主的父親告上法院,要求搬出房子。法院審理認為,葉女士購買該房不符合“善意取得”,且沒有進行產權變更登記,因此判處葉女士搬離房子。

買房7年后賣主父親上門討房子
2005年,葉女士花10.5萬元向楊輝買了一棟混合結構四層房屋。讓她想不到的是,7年后楊輝的父親楊康找上門來,要求拿回房子。
原來,這幢樓是楊康于1996年建造的。2000年,楊康與妻子離婚后,出外謀生。2003年,該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權證被楊康兩個兒子更改在各自的名下,然后賣給了葉女士。
葉女士入住該房屋后,始終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她沒有想到,住了7年的房子,這“板上釘釘”的事,竟然還會發生變故。葉女士拒絕了楊康的要求。楊康上訴到法院,要求葉女士搬離房子。
庭審上,楊康稱,自己回家時才發現房子已被兒子楊輝私自賣給葉女士,經多次交涉,葉女士都置之不理,所以請求法院判令葉女士停止侵占房屋,歸還自己。
葉女士認為,楊康先早已將樓房分割贈與兩個兒子,其子楊輝于2005年4月將分得的房屋賣斷,并立賣斷契一張,連同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交給她。她交付了房款10.5萬元并搬入居住至今,是善意有償、合法取得房屋。
葉女士說,楊康先知道房屋被賣,還謊稱不知道此事,在2005年至今的7年中也未提出任何異議。
法院判決買主葉女士5個月內搬離
據了解,有關部門撤銷了楊康兩個兒子的相關權屬證書后,于2012年1月5日向楊康發放了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確認訟爭房的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歸楊康享有。
因此,法院經審理認為,無論該房產是否屬于楊康與其前妻的共同財產,楊康均有權要求葉女士停止侵占、搬離該房。但考慮到葉女士尋找新住處、整修新房間均需要一定的時間,給予葉女士5個月的搬遷寬限期。
關于葉女士提出善意取得該房屋所有權的主張,既缺乏證據支持,也不符合我國《物權法》關于善意取得的構成要素,不予支持。葉女士與楊康之子楊輝的合同糾紛屬于另一法律關系,可由雙方自行處理。
據此,法院判決葉女士應當于判決生效之日起5個月內自訟爭房屋中搬離。葉女士不服上訴。近日,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不符合“善意取得”
本案的焦點在于葉女士購買這棟房子是否是善意取得。
法官表示,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本案中,楊輝轉讓這棟房子時,持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這使得葉女士有理由相信楊輝擁有房屋所有權,在主觀上是不知情,是善意的。但是,葉女士對購買這棟房子時的價格沒有舉證證明,且沒有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而不動產的物權變更登記,是不動產轉移的必備條件。該棟房子沒有完成變動登記,應該被視為交易行為沒有完成。因此,葉女士買這棟房子不符合《物權法》關于善意取得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