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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建房字[2011]228號
為全面規范房地產交易秩序,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進一步規范房地產交易秩序的通知》(建房[2011]68號),決定在全省開展房地產交易秩序專項檢查,現將《房地產交易秩序專項檢查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房地產交易秩序專項檢查工作方案
為全面規范房地產交易秩序,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進一步規范房地產交易秩序的通知》(建房[2011]68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國家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政策為指導,構建和諧社會為目標,堅持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則,鞏固商品房銷(預)售專項檢查成果,加強市場監管和風險防范,規范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二、檢查內容 房地產交易秩序專項檢查的主要內容為以下五個方面:
(一)商品房預(銷)售情況。
1、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以內部認購、認定、排號、收取定金、吸納會員等形式變相非法預(銷)售商品房的;
2、項目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未依照規定時間開盤和未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房源,且存在炒賣房號、捂盤惜售、囤積房源等違法違規行為的;
3、項目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不按規定在售樓處現場公示商品房基本信息、銷售價格、銷售進度、隱瞞真實情況,以及公示內容不夠清晰、準確的;
4、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經紀機構不按商品房預(銷)售方案和申報價格(一房一價)對外預(銷)售的;
5、商品房預(銷)售過程中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二)商品房價格申報和明碼標價執行情況。
1、經營者銷售商品房不按規定實行價格申報的行為;
2、經營者銷售商品房不明碼標價(一房一價)、標價信息不全、不按規定內容明碼標價和公示相關收費項目的行為;
3、在標價和公示的收費之外加價、收取未予以標明費用的行為;
4、將應在商品房銷售價格內包含的成本(費用)在價外另行收取的行為;
5、虛構原價、虛構折扣、虛構優惠、利用虛假信息、模糊語言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方式或價格手段進行價格欺詐的行為;
6、違反公平、公開和自愿選擇原則,強制或串通其他部門、中介服務機構,強制或變相強制收費的行為。
(三)房地產經紀市場情況。
1、房地產經紀機構(包括外地機構、分支機構、加盟連鎖機構等)未到當地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或不符合備案條件就開展房地產經紀服務業務的;
2、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未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中規定的相關內容或者公示內容不完整、不準確的;#p#副標題#e#
3、為規避限購政策或者房屋交易相關稅費等,協助當事人提供、代辦虛假證明材料,以及就同一房屋簽訂“陰陽合同”的;
4、為不符合出售(出租)條件、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禁止交易的房產提供經紀服務的;
5、未與委托人簽訂經紀服務合同或服務合同上未加蓋房地產經紀機構印章和無注冊房地產經紀人簽名,以及未履行必要告知說明義務或服務合同約定不明確、告知不全面的;
6、房地產經紀機構及人員存在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四)限購政策的執行情況。
1、未將商品住房限購政策在經營場所公示并告知購房人的;
2、未對購房人及家庭成員的購房資格核驗的;
3、誘導或暗示當事人提供虛假的居住證明、公證書、社保證明等材料規避限購政策、擾亂市場的。
(五)商品房屋租賃市場情況。
1、房地產經紀機構對承租房屋進行虛假宣傳、提供虛假租賃房源從中違法牟利的;
2、房地產經紀機構對擅自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隱瞞真實房屋租賃信息,以及為不符合安全、防災強制性標準或屬于違法建筑的商品房屋提供租賃經紀服務的;
3、商品房屋租賃過程中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三、檢查方式
本次專項檢查采取各市自查、分組互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和省物價局重點抽查的方式進行。各市建設(房地產)、價格主管部門各抽調一名相關科(處)室負責人參加檢查,并于8月10日前將參加互查人員名單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和省物價局。
四、工作安排
全省房地產交易秩序專項檢查,分為4個階段。
(一)安排部署階段(7月10日至7月20日) 、
1、各市、縣(市)要成立房地產交易秩序專項檢查工作組,建立健全自檢工作制度和違法、違規問題的處理機制。
2、各市、縣(市)建設(房地產)、價格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盡快制定工作實施方案,確定檢查重點,明確檢查目標,落實專項檢查責任制和過錯責任追究制。
3、利用網絡、媒體宣傳此次專項檢查工作內容,建立方便快捷的投訴渠道。各相關部門要建立并公示針對本次專項檢查工作的舉報投訴電話、信箱(包括電子信箱)。
(二)自查自糾階段(7月21日至8月15日)
1、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要對照本方案中確定的4項主要內容,進行自查自糾。認真查找自身在商品房預(銷)售、信息公開、房屋中介服務機構及居間代理等重點環節存在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明確整改時間,同時建立和完善內部管理長效制度。
2、各市建設(房地產)、價格主管部門要對近年來房地產市場交易中存在的問題認真進行梳理、總結,并于8月15日前將自查報告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和省物價局。
(三)交叉互查階段(8月16日至9月15日)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和物價局對各市抽調人員進行分組并確定組長,各檢查組按照分組進行交叉互查,組長單位要將互查報告于9月15日前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和省物價局。#p#副標題#e#
(四)督查總結階段(9月16日至10月15日)
1、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物價局根據各市交叉檢查的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人員對各市進行抽查,并對房地產市場交易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重點督查。
2、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物價局對此次房地產交易秩序專項檢查工作進行總結、上報,并將結果通報全省。
五、工作要求 整頓和規范房地產交易秩序是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各市、縣(市)要以國家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政策為指導,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現就此次專項檢查工作,提出以下幾點要求:
1、此次專項檢查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有關部門要提高認識、密切配合。針對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環節,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專項檢查工作取得實效。
2、各級建設(房地產)、價格部門要加大現場巡查力度,及時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暢通舉報投訴渠道,重視和支持輿論監督,特別是對群眾投訴舉報多的房地產項目、經紀機構等要重點檢查,積極妥善處理矛盾糾紛,并及時公布處理結果。
3、各地要將查處的違法違規案件,作為不良記錄記入該企業的信用檔案,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稅收、金融、工商等部門,并向社會公示。對觸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門。
4、各級建設(房地產)、價格部門要建立房地產市場動態監管長效機制,部門之間要加強協作、溝通,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況通報以及違法違規行為的聯合查處機制。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西省物價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