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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建房字〔2011〕65號
為提高商品住宅品質,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維護消費者的利益,我廳制定了《<商品住宅性能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實施細則》,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商品住宅性能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提高住宅品質,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維護消費者的利益,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商品住宅性能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新建商品住宅性能認定,適用本實施細則。
凡列入國家、省級住宅試點(示范)工程的新建住宅小區商品住宅應申請認定。其他商品住宅可申請認定。
第三條 商品住宅性能認定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和公開的原則,嚴格按照《住宅性能評定技術標準》(GB/T 50362—2005)規定的標準進行認定。
第四條商品住宅性能劃分為A、B兩個級別。A級住宅按照評審得分由低到高又細分為“lA(A)”、“2A(AA)”、“3A(AAA)”三個等級。
第五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全省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工作。
設區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工作。
第二章 評審與認定
第六條 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實行委員會認定制度。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建省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和評審委員會,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建本市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和評審委員會。
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工作由認定委員會組織實施,由認定委員會委托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第七條 省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指導和管理全省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工作;
(二)負責組織和管理省商品住宅性能評審委員會;
(三)負責1A、2A級商品住宅性能認定以及3A級商品住宅性能認定的初審;
(四)負責國家康居示范工程住宅性能認定的初審;
(五)負責省級試點(示范)工程住宅性能認定;
(六)對全省商品住宅性能認定管理工作實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設區市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在省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指導下開展工作,其職責:
(一)負責組織和管理本市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工作;
(二)負責組織和管理本市商品住宅性能評審委員會;
(三)負責1A、2A級商品住宅性能認定的初審;
(四)負責B級商品住宅性能認定。
第九條 省、設區市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應由相關部門負責人和相關專業具有高級職稱的專家組成。#p#副標題#e#
各設區市的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應報省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省、設區市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負責組建商品住宅性能評審專家庫,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商品住宅性能評審委員會。
評審專家抽取應當遵循回避原則。
第十一條 商品住宅性能評審專家應當具有相關專業高級職稱,并通過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專項培訓。
商品住宅性能評審專家應當對自己提出的評審結果負責。
第三章 認定的主要內容
第十二條 商品住宅性能認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住宅的適用性能、安全性能、耐久性能、環境性能和經濟性能。
第十三條 商品住宅的適用性能評審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平面與空間布置;
(二)設備、設施的配置與性能;
(三)住宅的可改造性;
(四)保溫隔熱與建筑節能;
(五)隔音與隔振;
(六)采光與照明;
(七)通風換氣。
第十四條 商品住宅的安全性能評審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筑結構安全;
(二)建筑防火安全;
(三)燃氣、電氣設施安全;
(四)日常安全與防范措施;
(五)室內空氣和供水有毒有害物質的危害性。
第十五條 商品住宅的耐久性能評審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結構耐久性;
(二)防水性能;
(三)設備、設施防腐性能;
(四)設備耐久性。#p#副標題#e#
第十六條 商品住宅的環境性能評審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用地的合理性;
(二)室外環境;
(三)水資源的合理利用;
(四)生活垃圾的收集和運送。
第十七條 商品住宅的經濟性能評審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宅的性能成本比;
(二)住宅日常運行耗能指數。
第四章 評審與認定程序
第十八條 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工作程序分為申請、評審(初步審查、中期審查、終審)、審批和公布四個階段。
商品住宅性能認定項目的初步審查在初步設計完成后進行,中期審查在主體結構施工階段進行,終審在項目竣工后進行。
第十九條 申請商品住宅性能認定,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向項目所在地市級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第二十條申請商品住宅性能認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具有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有效資質證書;
(二)申請項目的開發建設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技術、經濟政策的規定;
(三)終審前,要按照住宅性能評定技術標準規定的住宅性能檢測項目,委托由具有資格的住宅性能檢測機構進行的現場測試或檢驗;
(四)終審前,申請項目工程質量應經驗收合格。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初步審查時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 商品住宅性能認定申請表;
(二) 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項目批準文件、規劃條件、土地批準文件等相關手續;
(三) 項目說明、規劃、設計、新技術應用、節能、經濟指標等初步設計技術資料;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住宅性能認定中期審查時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 項目施工組織情況;
(二) 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設備合格證書及檢驗報告;
(三) 試件等試驗檢測報告;
(四) 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和分部分項工程質量檢查記錄等施工技術資料;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住宅性能認定終審時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 政府部門頒發的該項目計劃批文和土地、規劃、消防、節能、施工圖審查等文件;
(二) 住宅竣工圖及全套技術文件;
(三) 經濟效益分析;
(四) 商品住宅性能檢測項目檢測結果單;#p#副標題#e#
(五) 竣工報告和工程驗收單;
第二十四條 市級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接到申請后,對企業和項目進行審核。對申請1A級及以上級別的項目,簽注初審通過意見上報省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 商品住宅性能認定項目通過資料審查的,省、市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委托商品住宅性能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第二十六條 商品住宅性能評審采取聽取匯報、提問質疑、現場檢查、審閱資料、集體審議、打分評審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七條 商品住宅性能認定評審應當將評審指標分解到規劃、設計、施工、監理、物業管理等多環節,并落實相應的技術措施。
第二十八條 省、市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根據評審委員會意見出具認定結果并進行公示。
第二十九條 公示7日內無異議的,由省、市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分別報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布。
B級商品住宅性能認定結果應當在公布后10日內由市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報省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條對1A級及以上的項目,由省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頒發國家統一制作的認定證書、認定標志。
第三十一條 申請者對各級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的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提出申訴。認定結果確有錯誤的,上一級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應當責令出具認定結果的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予以糾正。
第三十二條 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原則上以單棟住宅樓為對象,也可以住宅小區為對象進行評定。環境性能以住宅小區為對象進行綜合評定。
第三十三條 申報商品住宅性能認定的預售商品住宅,在向用戶承諾性能等級時,應通過性能認定初審和中期檢查,并確保住宅建成后達到預定的性能等級。
第三十四條 商品住宅性能認定結果有效期限為5年,期滿后認定標志自動作廢,不得繼續懸掛。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三十五條 對獲得A級以上商品住宅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企業核定、晉升資質等級,業績動態考核,企業信用評定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三十六條 商品住宅交易合同、質量保證書中應當包含性能認定內容,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列為合同備案審查內容。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商品住宅性能認定結果的,一經查出,撤銷其認定結果并予以公布,相關企業三年內不得申請1A及以上級別商品住宅性能認定。
第三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沒有取得商品住宅性能認定評審結果,作虛假宣傳的,相關企業兩年內不得申請1A及以上級別商品住宅性能認定。
第三十九條 偽造、盜用、買賣和轉讓商品住宅性能等級證書或標志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相關企業三年內不得申請1A及以上級別商品住宅性能認定。
第四十條 檢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按有關標準和規定出具檢測報告的,予以通報并承擔相應責任。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 商品住宅性能評審委員會專家未按規定履行職責,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清出專家庫,并向有關部門通報。#p#副標題#e#
第四十二條 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成員未按規定履行職責,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清出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并向有關部門通報。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商品住宅性能認定,是根據國家統一標準和統一程序,經評審委員會進行技術審查和認定委員會確認,并獲得認定證書和認定標志以證明商品住宅的性能等級。
第四十四條 A級住宅指執行了國家現行標準且性能好的住宅;B級住宅指執行了國家現行強制性標準但性能達不到A級的住宅。
第四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二〇一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