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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監發[2006]4號
各市監察委員會、建設局、房地局、國土資源局:
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清理糾正領導干部多占多購住房的規定》(晉辦發〔2005〕8號),為鞏固清房成果,切實解決好清房補繳款后的房屋權屬問題,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關于清房補繳房款后房屋權屬問題的處理意見》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清理糾正領導干部多占多購住房的規定》(晉辦發〔2005〕8號),為鞏固清房成果,維護干部職工的合法權益,現就全省清房補繳款后所涉及的房屋及土地權屬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本次清房中凡涉及下列三種補繳款情況的,該房屋土地使用類型視為出讓,當事人可持原房屋所有權證書、山西省清房應退應補款確認書、山西省清房繳款收據到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商品房權屬登記。登記機關只在原權屬證書上加蓋“2005年清房轉為商品房”印章(樣章見附件),原房屋所有權證書不予注銷。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存入原始房產檔案,同時在房屋所有權證存根及房屋權屬登記冊中注記相關情況。該房屋上市交易時,不再交土地出讓金。
(一)個人以高于住房所在地當時房改成本價購買且已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書的經濟適用住房,本次清房中整套住房已補繳相關稅費轉為商品住房的;
(二)個人按房改成本價購買的公有住房且已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書,本次清房已按住房所在地現行房改成本價為基數增加120%的調節系數確定的價格整套補繳款的;
(三)個人按房改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且已辦理了部分產權房屋所有權證書,本次清房已按住房所在地現行房改成本價為基數增加120%的調節系數確定的價格整套補繳款的。
對于已按住房所在地現行房改成本價為基數增加120%的調節系數確定的價格整套補繳款的部分產權住房,原售房單位應當協助當事人辦理成本價過渡手續。當事人已向清房機構交納成本價過渡款額的,原售房單位不得再次收取。
二、本次清房繳納了超面積部分款項且已辦理了個人房屋所有權證書的經濟適用房,房地產管理部門憑當事人提交的原房屋所有權證書、山西省清房應退應補款確認書、山西省清房繳款收據,在原權屬證書注記欄中加蓋“2005年清房***平方米按商品房價補款”印章(樣章見附件),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存入原始房產檔案,同時在房屋所有權證存根及房屋權屬登記冊中注記相關情況。該房屋上市交易時,已補繳款的面積部分不再交土地出讓金。
三、尚未進行單位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本次清房中個人整套住房已補繳相關稅費或繳納了超標面積部分相應款項的,原房屋出售單位應按規定申請初始登記。單位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工作完成后,當事人可按照本意見第一條、第二條規定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四、個人以低于房改成本價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本次清房中整套住房已補繳相關稅費或繳納了超標面積部分相應款項的,當事人在按住房所在地物價部門審核批準的經濟適用住房實際成本價(不得低于住房所在地購房當年房改成本價)補交差價款后,可按本意見辦理相關手續。
五、本次清房中通過拍賣方式取得的房屋,買受人應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六、本次清房退出的不符合拍賣條件的住房,產權單位應按照住房所在地現行政府經濟適用住房指導價(年折舊率2%)出售給無房職工,并按規定進行經濟適用房房屋權屬登記及土地權屬登記。
七、符合本意見房屋權屬證書有“2005年清房轉為商品房”印章的住房,國土資源部門應為當事人辦理土地使用類型為出讓的土地使用權證書。#p#副標題#e#
八、本意見所涉及的各類住房在進行房屋權屬登記時,凡已按規定繳納過房屋公共部分維修資金的,不再交納;未按規定繳納的,應當按原住房性質補交。
九、按照本意見辦理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權屬登記所涉及的費用,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最低標準由當事人繳納。
十、本意見適用本次清房涉及的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登記行為。
十一、各市、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清房補繳款后房屋及土地權屬登記工作的領導,精心組織,專人負責,抓緊時間,妥善處理;各級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確保本意見的貫徹落實。
山西省監察委員會
山西省建設廳
山西省國土資源廳
二○○六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