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從2002年上半年至2003年下半年,肖平在明知集資建房和商品房開發必須經過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才能取得土地的情況下,利用擔任新苑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期間,伙同國有企業中煤建安第六工程處原處長兼黨委書記黃某等人合謀偽造集資建房手續,騙取批準文件,并通過行賄手段,采取非法低價協議出讓的方式,以920萬元取得102.895畝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面廠房、辦公樓等附著物,并在上述土地上進行商品房開發、銷售。
令人觸目驚心的是,期間肖平還與他人合謀,采取偽造協議的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過戶到改制后企業,使得應繳的18326000元土地出讓金以及土地契稅等僅僅繳納了3784015元,致使國家遭受近2036萬元的特別重大損失。
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在一審中,認定了隱匿債權131.3萬元構成貪污罪,變更了公訴機關關于95萬元重復評估虛增成本構成貪污罪的指控,認定其行為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以被告人肖平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7年,同時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5萬元,罰金人民幣315萬元。
本報徐州5月23日電
案意
在企業從計劃經濟走向市場經濟的狀況下,國家對企業放權讓利,但由于制約管理制度不健全,權力沒有了約束性,為那些私欲膨脹的人提供了非法牟利的機會,有些企業管理者乘機將擴大的權力變成了自己的私欲化領地,為所欲為。
現在侵吞國有資產的犯罪方法更加隱蔽和復雜,往往與改革措施混在一起,給司法機關處理案件增加了難度。因而在不斷加強立法的同時,還要對在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大量侵吞國有資產的行為予以嚴厲打擊,也給那些正在躍躍欲試的人們以警告,不要向國家伸手,伸手必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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