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工商局認為,上述證據表明,當時成立一家公司開發鄭東新區項目是三方的意愿。但盈玉金科公司的設立登記及變更登記申請均由任海云負責經辦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供相應材料。中科公司舉報盈玉金科公司偽造該公司印章及股東簽名等情況后,任海云不能提供中科公司在設立及變更登記材料上蓋章的證據,且三方無法達成整改意見,要求撤銷當事人公司登記。
2009年11月3日,鄭州市工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撤銷盈玉金科公司股東變更登記和公司設立登記。對此,任海云稱,“根本不存在假印章問題,在公司注冊過程中,楊延華一直配合我們出具各種手續,我們完全沒有必要使用假印章。”她還稱,“根據2008年11月8日的《股東會議決議》,我轉讓出了50%的股份給中科公司,如果我造假的話,會把自己從大股東變稱小股東?”
在鄭州市工商局作出行政處罰后,任海云不服,向鄭州市政府提交了行政復議申請書。2010年2月21日,鄭州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決定受理,但至今未有結果。常濟淙也稱,一次他帶著文件到北京找楊延華蓋章,但楊延華稱其在海南,常隨即又乘飛機到海南,在?诘氖痛髲B找到楊蓋章,“如果我這里有他的假印章,我自己蓋一下不就行了嗎?”
項目土地遭離奇轉讓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在鄭州市工商局撤銷盈玉金科公司股東變更登記和公司設立登記后不久,2009年12月5日,鄭州市公安局鄭東新區分局又以“涉嫌虛報注冊資本”將任海云刑事拘留。在被關押了37天后,2010年1月12日,因“檢察院不予批捕”,任海云被取保候審。據了解,舉報河南盈玉金科公司虛報注冊資本的不是他人,正是許志安、楊延華。
任海云稱,她與中科公司、河南坤午置業有限公司作為公司發起人及股東,三方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完全一致的,“如果盈玉金科公司涉嫌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三個股東都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公安機關應該對三方股東一塊調查,但辦案機關僅對我采取措施,這不是很不正常嗎?而且該案的舉報人竟是另兩個股東,他們的意圖不是昭然若揭嗎?”
2011年1月12日,因“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任海云被解除取保候審。同一天,鄭州市公安局鄭東新區第一分局又對任海云監視居住,由“九如路派出所”負責執行。更離奇的是,任海云在取保候審期間,在她不知情的情況下,盈玉金科公司開發的金科大廈項目的“鄭政東出(2008)027號”地塊被轉讓到了河南坤午置業有限公司名下。
2011年2月28日,鄭東新區第一公安分局對“任海云涉嫌虛報注冊資本案”撤案。2011年9月5日,鄭東派出所給予經偵大隊民警宋保建禁閉7日的處分,原因是“在辦理任海云虛報注冊資本案件中,將任海云超時羈押12個小時”。
任海云認為,宋保建的問題不僅是“超時羈押”。任海云稱,宋保建在對其及常濟淙的訊問中,多次稱只要退出公司就不再說她的事,否則誰也救不了她,“辦案人員為何反復讓我退出股份?而且正在我被取保候審期間,公司開發項目的土地在我這個主要股東不知情的情況就被劃走了,這里面的蹊蹺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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