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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建立基本住房保障制度,維護公民居住權利,逐步滿足城鄉居民基本住房需求,實現住有所居。
“十二五”時期,政府提供如下基本住房保障服務:
◆為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廉租住房或租賃補貼;
◆為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提供公共租賃住房;
◆為符合條件的棚戶區居民實施住房改造;
◆為農村困難家庭危房改造提供補助。
第一節 重點任務
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力度,增加保障性住房供應,加快解決城鎮居民基本住房問題和農村困難群眾住房安全問題,建立健全基本住房保障制度。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住房實行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設相結合。集中建設保障性住房,要優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礎設施齊全、公共事業完備、就業方便的區域。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相結合。多渠道籌集廉租住房房源。完善租賃補貼制度,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增強低收入家庭在市場上承租住房的能力。重點發展公共租賃住房,逐步使其成為保障性住房的主體,并逐步實現與廉租住房統籌建設、并軌運行。面向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適當發展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
——棚戶區改造。全面推進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中央下放地方煤礦棚戶區、國有林區棚戶區和國有林場危舊房、國有墾區危房改造。穩步推進非成片棚戶區、零星危舊房改造。逐步開展基礎設施簡陋、建筑密度大、集中連片的城鎮舊住宅區綜合整治,穩步實施“城中村”改造,改善基礎設施條件,完善居住功能。
——農村危房改造。繼續推進農村危房改造,合理確定補助對象和標準,優先幫助住房最危險、經濟最貧困農戶解決住房安全問題。落實建設基本要求,強化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完善檔案管理和產權登記,推動農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建設。推進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設,提高建設質量和規范化水平。
——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基本住房保障立法工作,做好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等各類保障性住房的政策銜接。鼓勵各地依法建立保障性住房投資機構。研究建立全國性和區域性個人住房貸款擔保體系,支持中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條件。建立健全多部門聯動的收入(財產)和住房情況動態監管機制,制定公平合理、公開透明的保障性住房配租政策和監管程序,嚴格規范準入、退出管理和租費標準。加強棚戶區改造項目管理,推進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實施能力建設工程,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機構,提升住房保障管理人員素質,加強規范化管理。建立全國住房保障基礎信息管理平臺,促進全國住房保障業務系統互聯互通。
第二節 基本標準
加快建立健全基本住房保障服務國家標準體系。依據基本住房保障有關政策規定,為保證保障性住房的供給規模和質量,明確工作任務的事權與支出責任,制定“十二五”時期基本住房保障服務國家基本標準。
基本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財產)標準、住房困難標準、租金標準和保障面積標準,由市(地)、縣級政府在國家標準框架內結合當地實際確定,并實行年度動態管理。
基本住房保障管理服務機構的設施建設、設備配置、人員配備、服務規范等具體標準,由住房城鄉建設部依法會同有關部門及國家標準化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實施。#p#副標題#e#
“十二五”時期基本住房保障服務國家基本標準
服務項目:廉租住房 服務對象: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保障標準:享有實物配租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3m2左右,套型建筑面積50m2以內,租金標準由市、縣政府確定;享有租賃補貼的,租賃補貼標準由市、縣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家庭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 支出責任:市、縣政府負責,省級政府給予資金支持,中央給予資金補助 覆蓋水平:增加廉租住房不低于400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不低于150萬戶。
服務項目:公共租賃住房 服務對象: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 保障標準:單套建筑面積以40m2左右的小戶型為主,租金水平由市、縣政府根據市場租金水平和供應對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確定 支出責任:市、縣政府負責,引導社會資金投入,省級政府給予資金支持,中央給予資金補助 覆蓋水平:增加公共租賃住房不低于1000萬套。
服務項目:棚戶區改造 服務對象:符合條件的棚戶區居民 保障標準:實物安置和貨幣補償相結合,具體標準由市、縣政府確定(有國家標準的,執行國家標準) 支出責任:政府給予適當補助,企業安排一定的資金,住戶承擔一部分住房改善費用 覆蓋水平:改造棚戶區居民住房不低于1000萬戶。
服務項目:農村危房改造 服務對象:居住在危房中的農村分散供養五保戶、低保戶、貧困殘疾人家庭和其他貧困戶 保障標準:每戶建筑面積一般控制在40—60m2,戶均中央補助不低于6000元,地方補助標準自行確定 支出責任:省級政府負總責,中央財政安排補助資金、省級財政給予資金支持、個人自籌等相結合 覆蓋水平:改造農村危房800萬戶以上。
服務項目:游牧民定居 服務對象:未定居的游牧民 保障標準:每戶建筑面積不低于60m2(考慮家庭平均人口差異,內蒙古自治區戶均50m2),戶均中央補助3萬元,戶均地方配套1.6萬元 支出責任:省級政府負總責,中央財政安排補助資金、地方財政給予資金支持、個人自籌相結合 覆蓋水平:基本完成24.6萬戶游牧民的定居任務。
第三節 保障政策
進一步完善土地、財稅、金融等政策體系,建立穩定投入機制,加大財政資金、住房公積金貸款、銀行貸款的支持力度,引導社會力量參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運營。
——土地政策。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要根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單獨列出,做到應保盡保。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具備凈地出讓條件的儲備土地和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應優先保證保障性住房用地。
——財稅政策。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完善財政投入方式。土地出讓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的比例不低于10%。地方政府債券優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運營給予稅費優惠。其中,對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及棚戶區安置住房,免收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金融政策。支持保險資金、信托資金、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等投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運營。支持符合條件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和其他企業發行企業(公司)債券、上市公司債券,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鼓勵商業銀行按照風險可控的原則,發放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中長期貸款。支持符合條件的省級政府以及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地級市政府融資平臺公司進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棚戶區改造融資。
——價格政策。依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保障對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建設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調整保障性住房價格或租金標準。(據2012年7月國務院發布的《國家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十二五”規劃》第九章)#p#副標題#e#
國務院發布的《國家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十二五”規劃》中有關基本住房保障的規定完全符合我國基本住房保障的實際情況,指出了奮斗目標,提出了重點任務,明確了基本標準,強化了保障政策。這個規劃對我國基本住房保障工作將產生重大而深遠影響。我們解讀該規劃,發現有以下幾大特點:
規劃指出了“一個奮斗目標”:實現住有所居。這一目標最早是在十七次大會報告中由胡總提出的五大改善與保障民生目標之一。這些年的實踐證明,這一目標非常關鍵,抓住了民生問題的要害,反映了民意,符合社會公眾的愿望。
規劃提出了“四大重點任務”:一是為城鎮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房或租賃補貼;二是為城鎮中等收入偏低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提供公共租賃住房;三是為符合條件的棚戶區居民實施住房改造;四是為農村困難家庭危房改造提供補助。這四大重點任務是各級政府的重要政治任務,必須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落實到位。只有完成這四大重點任務,規劃才能取得應有的效果。
規劃明確了“五項基本標準”:對服務項目、服務對象、保障標準、支出責任、覆蓋水平都作出了明確規定,提出了具體要求。對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棚戶區改造、農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等保障安居工程都提出了量化標準,這就便于各級政府貫徹執行,便于操作運營。
規劃進一步強化了“四項保障政策”:一是土地政策;二是財稅政策;三是金融政策;四是價格政策。明確提出要進一步完善土地、財稅、金融等政策體系,建立穩定投入機制,加大財政資金、住房公積金貸款、銀行貸款的支持力度,引導社會力量參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運營。從政策層面為規劃的實施提供了基本保證。
我國基本住房保障十二五規劃是一個十分重要的民生舉措,其在整個國家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安居才能樂業。住有所居是一個宏偉目標,也是民生改善的關鍵問題之一。一個好的規劃,還需要全方位的貫徹落實,如果執行不力就會出現“規劃、規劃,墻上掛掛”的尷尬局面。各級政府只有按照中央戰略部署真正搞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進一步加大建設力度,進一步加快建設步伐,進一步強化相關扶持政策,才能確保基本住房保障規劃的貫徹執行、落實到位!當然,這一規劃也需要在實踐中進一步完善,進一步擴大保障范圍,進一步界定相關保障標準,進一步明確政策界線,進一步健全基本住房保障的體制機制,從根本上解決基本住房保障問題,真正惠及千家萬戶、惠及社會公眾,為著力改善和保障民生添磚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