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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無法無天的社會環境中成長起來的一代人對從小就沒有感覺的所謂的“法”其實是缺乏敬畏之心的,不要說很多的時候無法可依,即便有法可依的時候也會想方設法繞過去,下面的人是這么想的,上面的人也是這么想,反正法這個東西是對人不對己的。

物業稅的話題說多了,大家發現于法無據,基本是一批法盲在胡說八道,于是便有人提出房產稅,如果說提出的初衷是將1986年國務院就通過的房產稅暫行條例落實到位的話那倒是社會的一種進步,可惜的是初衷并非如此,出發點是可以繞過物業稅于法無據這道坎,這到底是算有法治意識呢,還是在玩弄法治意識呢?
房產稅針對的是營業用房,按規定,居民用于出租的住房必須繳納12%的房產稅,如果是無租用房則須繳納房屋剩值的1.2%,但是現在征繳的情況又怎么樣呢?根據一般的經驗,租客除非是單位,否則如果是私人對私人的話,那么這12%的房產稅根本就沒有人會去主動繳納,不是房東推房客,就是房客推房東,《華夏時報》的記者調查了北京的情況,北京現有的出租房多達135萬套,但是納稅的金額不到8000萬,連出租的正經的營業用房大家都在避稅,如果房產稅擴延到非自用房,征繳的難度就更可想而知,現在做不好或者說沒做好的事怎么指望以后就會做好了呢?何況難度不是小了,而是大了。
法是什么?
過去說法,法是統治階級的意志表現,現代的說法,法就是約定俗成的規矩、分寸、尺度,集體意志的表現。立的法就是要執行的,否則連放屁都不如,但是如果執行不下去,那么不如放屁。
當初,大陸的中國人大要為反分裂法立法,臺灣地區的民意反應強烈,按照我們的邏輯,根本輪不到臺灣地方如此緊張,因為這是一部中國法律,臺灣方面口口聲聲一邊一國,大陸立法又關你何事呢?但是這種邏輯是我們這些從小在“無法”的環境中長大的人的邏輯,而在臺灣地區的老百姓意識中,只要大陸立法,那么就是有法可依的,執法必嚴的,以后臺灣搞分裂就是違法,即便這個法是大陸立的,大陸也可以據此打擊分裂行為,這就是法的效應,可以跨越種族、地區、宗教,甚至國家。
2004年以來,國家一直在進行宏觀調控,效果時好時壞,政策搖擺的力度也越來越大,盡管我們的GDP每年都在以平均10%的速度增長,但是作為經濟晴雨表的資本市場卻表現反復,暴漲暴跌成為常態,漲的時候全球第一,跌的時候也是全球第一,好像金融危機沒有發生在美國,也沒有發生在歐洲,2008年和2010年都發生在中國,為什么會這樣?簡單地說,看得見的手太勤快,操作太頻繁,太不甘寂寞,看不見的手被擠到了邊緣,發揮不出太多的作用,市場的不確定不是減少了而是增加了。如果凡事講法,早早的就立法禁止炒房,還會有這么多的麻煩嗎?還用征什么這個稅,那個稅嗎?中國的土地本來就是國有的,中國人在這個國有的土地上居者有其屋不是國家應該保證的基本權利嗎?
高房價的背后其實是貧富差距的兩極分化,炒房成為富人資本增值的游戲,現在房價就算跌50%,窮人也是買不起的。立法禁止炒房實際上是保證富人和窮人擁有基本的生存空間,富人不可能達到對公共土地資源的無窮占有,有錢也沒用,否則,理論上講,比爾蓋茨聯合巴菲特可以把整個北京買下來,或者把整個通州買下來,讓北京人的戶口都變成河北的或山西的,這可能嗎?
中國這么多人口的國家,又要實行最嚴厲的耕地保護制度保證人民的口糧,對人均住房面積作一定的約束是必要的。我們提倡90和70%的意義也在于此,那么為什么不升華為國家意志,以立法形態固化呢?為什么不限制超大超越社會實際承受能力的住房開發呢?為什么人均70平方米可以是免稅指標而不可以成為限購性指標呢?要讓中國房地產市場有一個長期的穩定的健康的發展環境,必須要有立法作為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