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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7日,溫家寶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特別提出“抓緊研究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系統(tǒng)配套、科學有效、穩(wěn)定可預期的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體系”。此前的10月12日、13日和15日,溫家寶在中南海先后召開行業(yè)協(xié)會負責人、部分地方部門和企業(yè)負責人以及專家學者三場座談會,溫總理說:“房地產調控初見成效,但依然不穩(wěn)定,必須堅持調控政策不動搖……調控手段,從長期講還需要逐步完善,更加注重市場和法制手段。”這透露出:樓市調控常態(tài)化是必然趨勢,但調控手段會從行政手段逐步過渡到市場和法制手段。這是我國房地產調控思路的重大轉折。

采取限購方式歸根結底還是因為相關體制機制不完善
從2010年元月起步的房地產市場調控,中央和各地已經出臺的限購、限貸、限價政策、考核問責制等,都不是市場手段而是行政手段。行政手段調控在短期內可以抑制房價,但無法使樓市價格長治久安。以限購為例,它好像物理降溫手段,患了感冒發(fā)燒,可以臨時降降體溫,但不能幫助完全退燒。而我們之所以采取限購的方式,歸根結底還是因為相關體制機制不夠完善,市場失靈,只好借助行政手段進行干預。
限購政策雖短期內可以抑制房價,但其弊端也不可避免。第一,它扭曲了真實的市場供求關系和價格現(xiàn)象。實行限購后,各地的市場供求關系發(fā)生改變,房價基本停止了上漲,但這是一種行政手段壓抑需求而不是市場自身力量作用的結果。第二,它為以后的價格暴漲埋下隱患。因為限購向人們傳遞的信息是:住房是稀缺商品,強化了人們漲價預期、購買欲望和惜售心理,使本不想買房的也產生購買欲望。一旦限購令取消,這種購買欲望必定爆發(fā)。而且,限購減少需求必定減少供給,導致新的供不應求。第三,它壓抑了市場發(fā)展,對國民經濟產生一定負面作用。什么是經濟增長?就是需求帶動供給,而供給就是生產。壓抑需求必定會減少供給和生產,會對經濟增長產生不利影響。第四,它誤傷了百姓改善性基本住房需求。第五,它強化了社會不公。中國目前一種突出的社會不公就是戶口制度導致的城市兩元結構。盡管你為城市發(fā)展作出重大貢獻,長期納稅,但如果沒有戶口,就不能享受城市的基本福利。限購無疑強化了這種不公平。第六,它對價格的控制作用也不顯著。
取代限購政策呼聲最高的市場手段是房產稅,但市場和法制手段的出臺都不是一件易事
溫總理說:“從長期講更加注重市場和法制手段”。市場手段即經濟手段,主要是稅收和信貸手段,還包括市場供求關系的調節(jié)(如在住宅用地供應上進行結構性調整,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和保障性住房用地的供應),以及市場預期的調整(通過制定行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來引導市場預期)。法制手段則是要規(guī)范市場,制定激勵和懲罰措施來加大政策執(zhí)行力度,加快立法進程,如住房保障法的制定出臺。目前很多法規(guī)條例已落后于形勢,需要重新補充修訂。如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金融等方面的制度性法規(guī)條例。市場和法制手段有時彼此融合,比如房產稅,既是市場手段,又要走立法程序。
目前,取代限購政策呼聲最高的市場手段是房產稅。可是,支持政府樓市調控的百姓,對房產稅的態(tài)度卻令人意外。據(jù)新浪樂居的調查顯示,超六成(61.4%)網友并不期待房產稅出臺;非常期待房產稅出臺的網友只占31%;7.6%的網友表示難以抉擇。超六成百姓不支持房產稅,原因有二,一是擔心它起負作用,不但不降反而提升房價;二是擔心征稅征到自己頭上。稅法是國家基本大法,出臺必須理由充足,程序合法。出臺針對非營業(yè)性用房的房產稅的目的是什么?是樓市調控的長效制度?開辟地方財政的新來源?財稅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還是為了調控貧富差距?這個基本問題必須向公眾解釋清楚,讓房產稅征得明明白白。按照稅收法定主義的原則,任何一個新稅種的開征、變更或取消,均需通過立法機關的審議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guī)定,對有關稅收的基本制度,如果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授權國務院可以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制定行政法規(guī)。《房產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個人所有非營業(yè)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現(xiàn)在把房產稅擴大到非營業(yè)用的房產,這種修改至少應取得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征收房產稅的前提是取消70年的土地使用費,這又涉及重大土地制度修改問題。如何監(jiān)督征收的房產稅是否用于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等民生問題,而不是成為地方GDP增長的新支柱。各地的大量單位集資建房以及除大產權之外的各類非商品房如何公平征收。還有稅制設置和征稅機制,缺少代征代繳機制,征稅成本較高,存量房的普查評估等許多問題。所以全面開征房產稅難度很大。因此市場和法制手段的出臺不是一件易事。作者系廣東商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