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告訴您選二手房的七個決定性因素(2)
2011-12-03 來源:0352房網 編輯:喬銘
第七,初步協議應分清定金及訂金
購房人在二手房交易合同談判時往往處于不利地位,首要原因是已付了“定金”。:我國擔保法第8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認購書幾乎都將認購款寫成“定金”。
在二手房的交易過程中在簽定二手房買賣合同前簽訂認購書、交定金并不是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的一個必經程序,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直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簽不成,購房者可以全身而退,不留任何后患。其次是將“定金”寫成“訂金”、“預付款”、“保證金”、“誠意金”等,這樣一旦房屋買賣合同簽不成所交款項就應該退回。
最后我們要告訴購房者的是,按照房地產交易中心規定,領取房地產證時,必須本人到場,如本人因故不能到場領證,應提前辦理委托領證公證手續,這樣你才能擁有全部產權,實現理想居住。
上一篇:專家告訴您如何才能立于退房不敗之地
下一篇:小編告訴您“簽合同”的八大實戰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