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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有媒體以《山西明確住房70年產權到期后可正常交易,續期不收費》的標題報道山西不動產登記問題,引發廣泛傳播,但小編在山西省國土廳的公告上發現,事實可能并非如此,應屬誤讀。
4月6日上午,一條來自山西省國土廳發出的《山西省不動產統一登記中難題終迎解決》引起了山西各大媒體的轉發。文章中稱,房屋產權涉及每位群眾切身利益,為解決各地“辦證難”的問題,近日,山西省國土資源廳下發《關于解決當前不動產統一登記若干問題的操作規范》,著力解決山西省不動產登記開展以來遇到的房地不一等若干歷史遺留問題。
該文最后一章涉及到了外界十分關注的住宅產權續期問題:關于土地出讓年限到期登記的問題,《規范》明確,在有關新政出臺前,對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可參照《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廳函[2016]1712號)辦理,不需要提出續期申請,也不收取費用,可正常辦理交易和登記手續。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寫該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并注明:“根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廳函[2016]1712號)辦理相關手續”。
值得注意的是,這里提及的是“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并未指向所有的住宅建設用地,而在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問題上,70年產權的應該占大多數。此外,該文引述的文件是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問題的復函》,對于這個文件是針對溫州部分產權20年的住宅用地續期問題而出臺的,國土部2016年12月23日在一次新聞發布會上專門給予了解釋,稱這是一個過渡性辦法。
國土部提出的過渡性辦法是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意見》的要求,主要考慮便民利民,在相關法律安排出臺前,由地方根據本地實際先解決一些群眾當前面臨的住房不能過戶等實際問題,來維護群眾的權益,解決行政管理部門在房地產交易和不動產登記等工作中遇到的操作難題。之所以是過渡性辦法,一方面是溫州這次出現的問題牽扯面小,只涉及少量住房,屬于改革初期先行先試造成的個別情況,有其特殊性;另一方面,相關法律安排尚未出臺,地方行政管理部門先按特辦法操作,待相關法律安排出臺后再與之做好銜接。
國土部副部長王廣華說:”對帶有普遍性70年住宅土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問題,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國土部高度重視,我們將繼續加強調查研究,在相關工作中積極建言獻策,配合相關部門盡早地完成研究,出臺相關的法律安排!
由此可見,山西省國土廳此次下發的文件并非旨在解決70年產權住宅用地使用權續期問題,而仍然是針對“少數情況”。
對于外界更為關心的70年產權住宅使用權續期問題,中央政府已經給予重視,并正在準備修改和完善相關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