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實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生產力得到空前的發展。為了城市的整體規劃,有時也為了國家專項工程建設的需要,有必要對原有建筑房屋進行拆除、搬遷,達到整體的整齊劃一或對日益緊張的國有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可釘子戶等問題,一度成了拆遷的攔路虎。
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官方網站發布《關于堅決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遷強制執行引發惡性事件的緊急通知》,通知要求慎用強制手段,在執行中遇到自殺等惡性事件,一般應停止執行。濫用強制手段、隨意動用法院警力實施強制執行造成惡性后果的,要嚴肅追究有關法院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未評估風險不予受理
通知要求,各級法院的領導和干警必須依法慎重處理好每一起強制執行案件,堅決反對和抵制以“服務大局”為名、行危害大局之實的一切錯誤觀點和行為,堅決防止因強制執行違法或不當而導致矛盾激化、引發惡性事件。
通知要求,對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執其征地拆遷具體行政行為的,必須嚴把立案關、審查關,堅持依法審查原則,不得背離公正、中立立場而遷就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
凡是不符合法定受案條件以及未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申請,一律退回申請機關或裁定不予受理;凡是補償安置不到位或具體行政行為雖然合法但確有明顯不合理及不宜執行情形的,不得作出準予執行裁定。
遇惡性事件停止強執
通知明確,必須慎用強制手段。通知稱,對當事人不執行法院生效裁判或既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行為確定義務的案件,要注意聽取當事人和各方面意見,多做協調化解工作,盡力促成當事人自動履行。
凡最終決定強制執行的案件,務必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情況制訂詳細預案。凡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當事人以自殺相威脅等極端行為、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等惡性事件的,一般應當停止執行或首先要確保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人身安全,并建議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協調、維穩工作,確保執行活動安全穩妥依法進行。
通知稱,凡在執行中發生影響社會穩定重大事件的,有關法院必須迅速向當地黨委和上級法院如實報告有關情況。對不具備交付執行條件的案件,凡遇到來自有關方面的壓力和不當干擾的,必須及時向上級法院和有關機關報告,堅決防止盲目服從、草率行事。
引發群體事件可追責
通知稱,凡涉及征地拆遷需要強制執行的案件,必須事前向地方黨委報告,并在黨委統一領導、協調和政府配合下進行。積極探索“裁執分離”,即由法院審查、政府組織實施的模式。
通知表示,如因土地征收、房屋拆遷強制執行引發惡性事件的,將嚴肅追究違法失職行為。凡因工作失誤、執法不規范或濫用強制手段、隨意動用法院警力實施強制執行導致矛盾激化,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嚴重損失等惡性后果及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或者對重大信息隱瞞不服、歪曲事實,造成影響社會穩定等負面效果持續擴大的,要嚴肅追究有關法院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并予以曝光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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