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震驚全國的上海“11·15”大火案宣判,相關6起刑事案件的26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至免予刑事處罰。7月18日至24日,該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共設6個法庭連審7天,庭審還原了大火發生的現場,真相逐漸浮出水面。
建委官員拉開大火“序幕”
檢察機關指控,4名官員濫用職權,違法違規啟動膠州路728號教師公寓樓節能改造工程(著火的大樓簡稱為A樓,其他兩幢稱為B樓和C樓),從而拉開了大火序幕。26名被告人中的4名建委官員分別是,上海市靜安區建交委(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主任高偉忠、副主任姚亞明、綜合管理科科長周建民和科員張權。
起訴書還原了案發真相:大火前,對上述三幢樓實施的綜合節能改造工程,是一個“三無工程”。在2010年靜安區建筑節能改造計劃中,教師公寓樓并未列入計劃。其次是無立項。節能改造項目關系到政府科創專項資金的撥付,必須上報科委審批。但因無計劃,自然不能在科委立項。而無計劃、無立項,財政資金安排也無從談起。
那么,靜安區建交委又是如何實施的改造?為什么要實施改造?高偉忠供述,2010年6月,建交委召開主任辦公會,他在會前與姚亞明“通氣”,由姚在會上提出給三幢樓實施節能改造,他拍板同意。于是,兩人一唱一和,演起雙簧。對于工程所需的3000萬元資金,會議決定在2011年將其列入計劃申請財政撥款。
檢察機關認為,4名官員濫用職權,是主動積極相互配合,沒有遮遮掩掩,從主任到副主任,到科長、科員,從提議到拍板,從決定到實施,各有各的作用,缺一不可。法庭上,4名被告人皆未辯護,在最后陳述中一致表示全部認罪。高偉忠稱他原來也住在那幢樓里,對指控全部認罪,愿意接受審判。姚亞明在法庭上失聲痛哭,深深懺悔。
“三無工程”暗藏圍標和腐敗
為了把這個“三無工程”交給佳藝公司承建,靜安區建交委(發包方)、靜安區建設總公司、佳藝公司三方開始串通投標,俗稱圍標。第一步是違規使用“示范點”招標方式。2010年6月15日,根據高偉忠的安排,張權代表靜安區建交委與上海富達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簽署了代理施工招標合同,并違規決定以“示范點”方式僅將教師公寓項目三幢樓中的一幢(B樓)列入招標范圍。
第二步是“陪標”。根據張權的安排,上海龍宇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星宇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和靜安區建設總公司三家具有總承包一級資質的企業被邀請招標。事實是,這三家企業前來應標,都是黃佩信通知的。代表這三家公司參與投標的都是佳藝公司的人,標書也都是佳藝公司做的,目的是讓靜安區建設總公司中標。
證據顯示,2010年9月18日,靜安區建設總公司與靜安區建交委簽署了價值3000萬元的施工合同后,立即以“分包”名義,將全部工程轉包給佳藝公司,但合同約定的“分包價”僅為1200萬元,靜安區建設總公司并收取5%的管理費,代扣稅金,另外收取安全保證金和技術質量保證金3%,用于資料收集。
“這個規定,我知道。”高偉忠庭審中解釋說,“姚亞明提出,節能改造工程并不涉及新建、改建、擴建,無須履行報建、報監手續,只須以舊改名義,在房管局備案。”姚亞明則說:“應該報建、報監。是我錯誤理解了法律規定,認為節能改造工程是房屋修繕,不需要報建、報監。”
虛假電焊證成為火災根本
檢察機關指控,11名被告人不能正確履行職責,造成特別重大火災,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不能正確履行職責主要指,一是不符合開工條件,開工了。二是“交叉施工”問題。“交叉施工”等于改變了施工方案,不僅沒報批,安全監管也不到位,最終的大火,就是電焊施工和保溫材料施工的同步進行引發的。
“我承包電焊業務,沒有書面合同,只有口頭約定。工人是委托馬東啟找的,有吳國略、王永亮等幾個。我審過他們的電焊證,但都不是真的。”沈建新在法庭上說。吳國略則供述,“我原來是做小工的,跟馬東啟商量后,變成電焊工了。我的電焊證過期了,也沒有人問過。”
2010年11月15日14時14分,電焊工吳國略、小工王永亮在A樓北側外立面進行電焊作業時,違反規定,沒有使用接火盆,也沒有攜帶滅火器,電焊金屬熔融物濺落在大樓電梯前室北窗9樓平臺,引燃堆積在外墻的聚氨酯保溫材料碎屑。9樓著火后,吳國略、王永亮使用滅火器滅火,撲救無效后逃生。
教師公寓大樓節能改造工程的立項、轉包、分包等各個環節的違法違規現象(圍標、行賄受賄等)已在法庭審理階段逐步還原,表明建筑業的潛規則已經根深蒂固。這場大火,將建筑業的潛規則暴露無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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