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咱老百姓俗話說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講的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是在河南省卻發生了這樣一件荒唐事:戴罪之人不僅沒有牢獄之災,反而卻官途坦蕩。這到底怎么一回事,請聽小編慢慢道來。
犯罪不坐牢 反而獲升遷
2010年5月6日,河南省固始縣國土資源局地產交易中心原副主任楊志輝因犯有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被固始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此后,楊志輝一直在國土局任職,2012年調任城市土地監察大隊副大隊長。
2010年1月27日,許新在擔任河南省固始縣國土局礦產稽查大隊大隊長時,被固始縣人民法院判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此后,許新先后擔任固始縣國土局辦公室主任、黨委委員。2012年9月,信陽市國土資源局任命許新為固始縣國土資源局副局長,試用期1年。
2007年頒布實施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兩名罪犯在河南省固始縣國土局不僅繼續任職,其中一人還得到升遷一事經網絡曝光后,立即引起了廣泛關注。
日前,固始縣分別對該縣國土局兩名干部作出處理決定:該局城市土地監察大隊副大隊長楊志輝被開除黨籍、公職;該局副局長許新被免去黨委委員職務,其副局長試用期也被信陽市國土局終止。
國土局主審法官紛紛“喊冤”
固始縣國土局難道不知道本單位的兩名干部是罪犯之身嗎?
在楊志輝被判刑的(2010)固刑初字第90號判決書中提到,第9份和第10份證據正是由固始縣國土資源局提供的。而楊志輝和許新被法院判處有罪后,繼續在國土局任職的事情,在當地并不是秘密。
固始縣國土局負責人的解釋是,雖然當事人屬于國土局,但黨政紀處分由紀檢監察部門負責,解除人事關系由勞動人事部門負責,這不屬于國土局的職權范圍。
固始縣國土局負責人說,許新被判決后,因情節輕微,按規定可以批評教育,不予處分,且任副局長是在判決后近3年時間,按規定應不受影響。同時,許新2007年任副科級,2012年任副局長只是重用,談不上飆升。
國土局試圖洗脫自己責任的同時,也存在為罪犯“喊冤”的嫌疑。而受到牽連的法官已經開始喊冤。
楊志輝案主審法官閆其友,對自己受到的處理感到冤屈。他說,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決生效之后,他只需要把有關材料交給執行機關即可。楊志輝判刑后,他已經同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都做了對接,并有回執,手續完備。
一些專家和網友認為,按照國家相關條例規定,在對公職人員作出包括開除在內的各類處分時,相關權責關系定義是清晰的,如果嚴格按照流程走,各相關單位不可能一無所知,“法紀銜接”中個別人員的失職,只是導致這種情況的表面原因,應當深究背后深層次的人為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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