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8月1日起施行的《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明確,超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情節嚴重的,對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個人,將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將于8月1日起施行的《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明確,超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情節嚴重的,對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個人,將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由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計署共同頒布。
規定解釋說,本規定所稱津貼補貼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和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離退休人員補貼、改革性補貼以及獎金、實物、有價證券等。
規定明確,超過規定標準、范圍發放津貼補貼的;在實施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并發放補貼后,繼續開支相關職務消費和福利費用的;違反規定發放加班費、值班費和未休年休假補貼的;超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以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的;違反規定使用工會會費、福利費及其他專項經費發放津貼補貼的;借重大活動籌備或者節日慶祝之機,變相向職工普遍發放現金、有價證券或者與活動無關的實物等行為,將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按照規定,以發放津貼補貼的形式,變相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使用“小金庫”款項發放津貼補貼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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