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9歲男孩小明在小區玩耍時不幸被附近的高壓變壓器電擊致死,家長將某電力公司、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及小區物業三方告上法庭,索賠87萬余元。日前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因原告在庭審中情緒激動,法官一度宣布休庭。
家屬激動一度休庭
小明父母稱,小明今年9歲,是家中獨子。今年8月3日,小明和同學到家附近的一個小區玩耍,不幸被小區內的高壓變壓器電擊致死。小明父母認為,變壓器的產權人是某房地產公司,即該小區開發商,變壓器將小明電擊致死,第一被告房地產公司和第二被告電力公司均應當賠償,而“物業應當不準許該小區安裝變壓器,即使安裝也應當安裝變壓器室,可事發小區卻沒有安裝變壓器室,更未進行巡護,所以物業也應當賠償”,故向三被告索賠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87萬余元。
原告的代理律師堅持認為,孩子監護人沒有任何過錯,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是三被告沒有盡到相應的責任。庭審當日,由于小明父母情緒較為激動,法官不得不宣布休庭15分鐘再審。
被告指監護人失責
物業:孩子主動觸電
庭審中,面對原告的指控,三被告均表示不同意賠償。物業稱,變壓器包括配電箱是在小區圍墻之內,而小區圍墻外則是一片桃園。“在變壓器上面恰巧有一棵桃樹。據公安機關的介紹,事發時,小明是為偷摘桃子而攀爬上圍墻,才被電擊”。物業認為,小明在墻上行走、跨越圍墻等行為是其主動行為,所以小明本人也應當承擔一定責任,“可小明還未滿10歲,發生這樣的事情,原告作為孩子的父母、監護人也是有責任的”。此外,物業公司表示,其是受委托對該小區進行物業管理,電力不屬于其管理范圍。“小區圍墻很高,防護到位,物業已經盡到責任”。
開發商:安裝設施合格
開發商認為,原告作為小明的監護人沒有盡到監護責任,而且“涉案變壓器設施完全符合國家規定,我們為變壓器做了護欄,也標識了禁止攀登。根據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產權人不承擔因代理方維護不當發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我們對原告的遭遇表示同情,可以考慮從人道主義出發給予補償”。
電力公司:非產權人
“從照片以及事發現場可以看出變壓器周圍設有圍欄,也有警示標志,一般人是接觸不到變壓器的。事發時,包括小明在內的三四個孩子要爬圍墻。一女士曾試圖制止他們,無奈悲劇還是發生了。”電力公司表示,原告要求他們應承擔責任沒有法律依據,“原告稱涉案的變壓器不合格,可又拿不出依據。電力公司不是涉案變壓器的產權人,也不是變壓器的運行維護管理者,所以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小明屬于主動觸電,監護人應當承擔很大責任。”
因電力公司及物業未接受調解,此案當庭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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