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據國務院法制辦網站消息,為了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促進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國土部起草了《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規定》提出,辦法明確,國家對新增建設用地實行總量控制。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新增建設用地總量不得突破上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
國土資源部指出,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標準控制制度。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禁止用地項目目錄》和《限制用地項目目錄》、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房地產開發用地宗地規模和容積率等各類土地使用標準。建設用地供應應當符合土地使用標準。對不符合土地使用標準的,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得通過建設用地審查,不得辦理建設用地供應手續。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應當引導工業向開發區集中、人口向城鎮集中、住宅向社區集中,推動農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鎮集聚,產業向功能區集中,耕地向適度規模經營集中,鼓勵線性基礎設施并線規劃,集約布局。
另外,針對實踐中創造的工業用地新方式,避免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后圈占囤積和改變用地的問題,辦法強調,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供應工業用地時,可以采取先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租賃給土地使用者,并明確約定在項目正式投產后轉為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供應方式。以先租賃后出讓方式供應工業用地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出租。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達到合同約定的受讓條件后,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另行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以下為《規定》全文:
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草案)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促進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提升土地資源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承載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是指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通過用地準入、市場配置、整治更新等手段,控制建設用地規模,優化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挖掘用地潛力,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
第三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土地開發利用和管理中,應當堅持以下原則,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一)控制建設用地總量,處理好開發建設與保護耕地的關系;
(二)優化用地布局和結構,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
(三)鼓勵節約集約用地,打擊囤地炒地,治理粗放用地;
(四)統籌兼顧國家、集體和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利益上的分配關系。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發展改革、財政、城鄉規劃、環境保護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將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目標和政策措施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總體框架、相關規劃和考核評價體系。
第五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土地管理工作中應當積極探索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新機制,組織制定節地標準體系和相關標準規范,組織研究、示范和推廣節地新技術、新方法,推廣三維地籍技術,依法開展土地確權、登記,促進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第二章 規模控制
第六條 國家對新增建設用地實行總量控制。
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新增建設用地總量不得突破上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
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約束性指標和分區管制規定不得突破。
第七條 產業發展、城鄉建設、基礎設施布局、生態環境建設等相關規劃涉及土地利用的內容,應當體現節約集約用地要求,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做好銜接。
對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及時調整和修改,核減用地規模,調整用地布局。
第八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分配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獎勵指標時,應當對上一年度單位地區生產總值建設用地消耗量下降幅度較大的地區,以及單位建設用地二、三產業增加值提高幅度較大的地區,給予適當傾斜。
對供地率較低的地區,以及閑置土地率較高的地區,應當在下達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時予以適當核減。
第三章 用地準入
第九條 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標準控制制度。
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禁止用地項目目錄》和《限制用地項目目錄》、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房地產開發用地宗地規模和容積率等各類土地使用標準。
第十條 建設用地供應應當符合土地使用標準。
對不符合土地使用標準的,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得通過建設用地審查,不得辦理建設用地供應手續。
第四章 布局優化
第十一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應當引導工業向開發區集中、人口向城鎮集中、住宅向社區集中,推動農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鎮集聚,產業向功能區集中,耕地向適度規模經營集中,鼓勵線性基礎設施并線規劃,集約布局。
禁止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之外設立各類城市新區、開發區和工業園區。
第十二條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編制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時,應當根據可以供應土地的具體情況,加強與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協商,促進現有城鎮用地內部結構調整優化,控制生產用地,保障生活用地,提高生態用地比例,合理配置行政、商服、居住、體育、文化等設施用地,優化工礦用地結構,改變布局分散、粗放低效的現狀,逐步提高城鎮用地效率和效益。
第十三條 國家鼓勵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間。
建設用地使用權在地上、地下分層設立的,取得方式和年期參照在地表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相關規定。
在地上、地下分層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根據當地基準地價和不動產實際交易情況,評估確定分層的出讓最低價標準。
取得在地上、地下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后,按照規定辦理土地登記。
第十四條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適宜宗地進行合理規劃,適度集聚商業、辦公、旅店、展覽、餐飲、會議、文娛和交通等部分城市生活空間功能,發展混合功能建筑,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
上一篇:溫州樓市無人接盤 法院進駐淘寶拍賣房產名車
下一篇:人民日報:治理造城之風到了必須下猛藥時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