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創新住宅金融模式
采取相關措施大力培育我國房地產金融體系,創新住宅金融模式,進一步促進我國住房建設發展。一是建立差異化的住房信貸體系,優先安排普通商品住房開發貸款;提高對低密度、大套型、高檔商品住房和別墅類住房開發貸款的門檻和貸款利率,實行差別化的利率政策。對個人購買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并用于自住的,應執行貸款優惠利率,在進一步完善住房貸款擔保制度的基礎上,降低首付款比例,適當延長貸款期限,采取靈活多樣的還款方式等。
二是開辟多元化融資渠道。研究開放金融市場,發展多元化的融資渠道,包括投資基金、房地產信托、股權融資等;多種融資渠道并行,優先發展房地產信托投資;加快抵押貸款證券化。
三是建立和完善房地產信用制度。在直接融資中,房地產開發企業直接面對投資者,沒有良好信用是難以取得投資者的信任的。對投資者來說,決定是否投資的依據是項目回報和風險的大小,而企業信用是判斷風險的重要依據之一。因此,建立和完善房地產信用制度是發展資本市場融資的前提條件之一。
5、完善房地產法律體系,減少短期性的市場調控
房地產業的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和法律手段的調節。房地產法是我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指導、規范、調節著房地產領域的物權關系、債權關系、權益關系和管理關系。縱觀發達國家,無不非常重視住房保障制度的立法工作。美國國會1949年就通過了《全國可承受住宅法》,先后又通過了《住宅法》、《城市重建法》、《國民住宅法》、《住宅與社區發展法》等相關法律。 1974年8月《住宅與社區發展法》第8條的租金資助計劃,其核心內容是任何家庭用于住宅的支出不應超過家庭總收入的30%。日本政府1950年先后制定實施了40多部相關法律來保證住房保障制度的有效執行。
我國房地產法律體系尚不健全,一些法律規范存在著凌亂、不系統、缺乏協調性、互相抵觸和規格較低的問題,有待在新時期逐步予以完善。建議盡快修定《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盡快出臺《基本住房保障法》。只有這樣,才能減少使用短期調控政策,更多有依靠法律體系解決一些深層次的矛盾與問題,從而為促進房地產業進一步持續健康發展提供動力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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