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浙江各地采取多種措施加快保障房建設,2011年中央下達該省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及各類棚戶區改造等保障房建設任務共18.5萬套,已全部于9月底前開工。
保障房建設進度滯后、區域內房價過快上漲等12種情況出現,相關市、縣(市、區)政府負責人將被約談。這是記者從日前出臺的《浙江省城鎮住房工作考核督查和約談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獲悉的,辦法將于2011年11月1日起生效實施。
《辦法》指出,城鎮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地產市場工作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實行省政府負總責,市、縣(市、區)政府具體負責抓落實的工作責任制。將有關工作情況納入對市、縣(市、區)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的年度考核。
《辦法》對各部門職責分工、約談程序、實施主體等做了詳細規定。省政府負責對各市政府城鎮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地產市場工作進行考核、督查和約談,具體工作由省城鄉住房工作協調委員會組織實施;各市政府負責對所轄縣(市、區)政府城鎮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地產市場工作進行考核、督查和約談。
城鎮住房保障工作若出現以下6種情形之一,省城鄉住房工作協調委員會要約談相關市、縣(市、區)政府負責人:(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進度明顯滯后的;(二)未能按規定時限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目標任務的;(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出現嚴重質量安全問題的;(四)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中出現社會反映強烈的問題而又處置失當的;(五)未按規定在土地出讓金中計提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六)對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檢查中指出的問題整改不力的。
而在穩定房地產市場工作中有下列6種情形之一,省城鄉住房工作協調委員會也要約談相關市、縣(市、區)政府負責人:(一)未如期確定并公布本地區年度房價控制目標的;(二)房價過快上漲的;(三)土地出讓中連續出現樓面地價超過本地區同類地塊歷史最高價的;(四)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稅收政策不到位,房地產相關稅收征管不力的;(五)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滯后的;(六)房地產市場監管不力的其他情形。
《辦法》規定,城鎮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地產市場工作考核成績按百分制評定,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次。一年內有2次以上約談記錄的扣10分,國家有關部門對城鎮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地產市場工作有關問題下達整改通知的扣10分。
而在穩定房地產市場方面,浙江也積極采取措施,7月份,國務院提出將房價過快上漲的二、三線城市納入限購范圍,臺州、衢州成為全國前兩個實施限購的二、三線城市。目前,浙江11個地市中已有8個實施限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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