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其實就是“鄉產權”“集體產權”,它并不真正構成嚴格法律意義上的產權。說的再直白一些,“小產權房”是一些村集體組織或者開發商打著新農村建設等名義出售的、建筑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農民自行組織建造的“商品房”。
小產權房最吸引人的地方就在于其價格優勢,這從另一個角度也說明了現在全國許多大中城市高企的房價正是催生小產權房的重要原因之一。國土資源部11月14日重申,我國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所謂的"小產權房"。
針對有媒體關于"符合規劃小產權房可轉為合法"的不實報道,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11月14日強調,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明確規定,農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這位負責人說,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農村村民住宅等三類鄉(鎮)村建設可以使用集體所有土地。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非農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需要使用農民所有集體土地的,必須依法征為國有。需要將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必須依法經過批準。
這位負責人表示,要堅決遏制、并依法糾正亂占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行為。嚴禁借興辦"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為名,非法占用(租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
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搞房地產開發。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會議指出,我國耕地資源緊缺,土地供需矛盾突出,但土地利用方式粗放的現象相當普遍,節約用地的潛力很大。守住18億畝耕地的紅線,解決發展用地和保護耕地的矛盾,不僅要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還要切實解決用地浪費問題,大力促進節約用地和集約用地,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農地制度安排中的不合理因素導致了農民在土地增值的利益分配格局中沒能得到合理的價值補償。而正是因為政策法律規定中存在很多模糊不清的地方,才導致了各地小產權房建設的泛濫,在合法與非法之間給小產權房留下了一個擦邊球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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