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公共租賃住房配租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在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內進行違法違規活動的;故意損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擅自改變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拒不整改的;將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轉借、轉租的;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空置公共租賃住房的;無正當理由不按期申報有關信息,經催告后仍不申報的;其它違反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約定行為的。
新購經適房不得自行上市交易
具有當地城鎮非農業戶口,家庭收入、財產、住房情況符合當地經適房供應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申請購買(租賃)。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亦可申請購買(租賃)。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或者公有住房的,購買(租賃)經適房時,應退出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和公有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和購買本單位、本系統集資建房的,不得再購買(租賃)經適房。
2011年6月11日前購買的經適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買滿5年需要轉讓的,可以由政府回購或由購買人按照當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適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補交土地出讓金、土地增值收益和減免的各類稅費,取得完全產權后再上市交易。2011年6月11日后新購買的經適房,不得自行上市交易,確需轉讓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等因素回購。
購買(租賃)經適房的家庭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強制回購(收回):已購買(租賃)經適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在購買(租賃)的經適房內進行違法違規活動的;將所購買(租賃)的經適房出租(轉租)、出借的;在所購買(租賃)的經適房內從事經營活動的。政府回購(收回)的經適房繼續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出售(租賃)。
限價商品房轉讓后不得再次申購
具有當地城鎮非農業戶口,家庭收入、財產、住房情況符合當地限價普通商品住房供應條件的城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或在本地繳納社會保險一定年限的非本地勞務人員,可申請購買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或已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購買(租賃)資格的家庭,亦可申請購買限價普通商品住房。
購買限價普通商品住房不滿5年,不得上市交易。購買滿5年,確需轉讓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的,轉讓前應當向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報交易價格,經批準并按規定比例繳交部分交易增值收益后,方可進行交易。轉讓后,不得再申請購買限價普通商品住房。交易增值收益繳交的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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