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2.27新發行的房產“限購令”(3)
2011-05-11 來源:0352房網 編輯:編輯小馮
(九)住房限購政策實施期間,有關部門在辦理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合同網簽備案和二手住房轉移登記時,應核查購房人準購信息,對不符合購房條件的,不予提供交易合同網簽備案服務和辦理二手住房轉移登記。
(十)住房限購政策實施期間,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現購房人提供虛假信息違規購房的,應當與其解除買賣合同。房地產經紀機構發現購房人提供虛假信息違規購房的,應當通知并協助售房人與其解除買賣合同。
(十一)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上述規定,或與購房人串通、提供虛假信息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予以嚴肅查處。
上一篇:2011年房地產出行的新政策“國八條”
下一篇: 2011.04.01發行 哈爾濱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