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01發行 哈爾濱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管理辦法(3)
2011-05-11 來源:0352房網 編輯:編輯小馮
第十七條 開發企業辦理商品房現售備案后,應當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除預售資金監管。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分別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辦理:
(一)新建住宅庭院的綠化、道路、照明等配套設施與新建住宅同時交付使用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3個工作日內通知開戶銀行解除預售資金監管; (二)新建住宅庭院的綠化、道路、照明等配套設施,因季節原因不能與新建住宅同時交付使用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未完成部分配套工程造價的全額預留監管資金,并于3個工作日內通知開戶銀行解除對其余資金的監管。預留部分監管資金的使用、解除監管適用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戶的監督管理,做到專款專存、?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擅自劃轉監管專戶內的預售資金。
第十九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行財政方面的有關規定,并依法接受財政部門的財政監督。
第二十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報紙、網站等媒體上及時公布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情況,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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