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房地產管理部門,局屬各單位、局機關各處室,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各有關單位: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進一步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的經營行為,切實穩定住房價格,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山西省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2006年6月19日局務會研究決定,現就加強我市房地產市場監管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房地產預(銷)售廣告宣傳。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發布的房地產銷售宣傳廣告必須登載許可證號,不得發布虛假廣告誤導消費者;未取得《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不得收取訂(定)金、預付款或以其他形式變相提前銷售,也不得進行銷售宣傳,媒體不予登載其房地產銷售宣傳廣告。違反以上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將予以嚴肅查處。
二、加強房地產銷售行為監管。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不得擅自變更規劃、改變設計。在完成商品房項目預測繪、網上生成樓盤表后,不得私自分割拆零銷售商品住宅。銷售商品房時,應在銷售場所的明顯位置明示“五證”(《建設規劃用地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必須如實告知購房者所購房屋的土地或在建工程是否已被抵押的真實情況,并如實填寫成交價格。
三、完善商品房預(銷)售合同網上簽約備案管理。2004年1月1日以后核發《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的新建商品房必須在網上銷售、網上備案,并在合同簽訂30日內進行文本備案。在《太原市商品房預(銷)售合同網上簽約備案管理辦法》發布之日(2005年12月18日)前已經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備案的,統一到市房地產交易所補錄商品房相關信息,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網上公示與現場公布的銷售價格、銷售進度的信息必須一致。商品房銷售均價發生變化,須及時向市房地產管理局市場處申請變更網上價格信息,同時報市房地產交易所備案。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虛擬草簽合同,制造“訂房退房”等虛假信息。嚴格實行實名制購房。嚴禁期房轉讓。
四、強化房地產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的管理。房地產中介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的,應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書面代理銷售合同,規范經營。房地產中介機構的從業人員承辦業務,由其所在中介機構統一受理,不得以個人名義承辦房地產中介業務。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任何財物或其它不正當利益,不得惡意炒作,哄抬房價。中介機構的從業人員違規行為造成的后果,由其從業的中介機構承擔。
五、規范房地產代理銷售行為。房地產代理銷售機構在簽訂代理銷售合同后,須及時將銷售委托書等相關手續報送市房地產交易所留檔,以便作好房地產代理銷售的管理工作。外地房地產代理銷售機構代理太原市樓盤,須到市房地產估價與經紀人學會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房地產代理銷售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須在銷售場所的明顯位置明示“五證”和商品房銷售委托書。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委托沒有資格或未經備案的中介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嚴禁代理銷售機構在代理銷售商品房過程中惡意炒作、哄抬房價。
六、加強房地產展銷會的管理。舉辦房地產展銷會的單位必須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商品展銷會登記證》;銷售樓盤必須具有《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展示樓盤必須具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中介機構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為保障購房人的合法權益,有關材料由舉辦單位統一報送市房地產交易所,經審查備案后方可舉辦和參展。未辦理相關手續擅自舉辦房地產展銷會的單位,房地產管理部門將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嚴肅查處。
七、規范房地產拍賣行為。凡拍賣本市規劃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地產,拍賣標的應當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處分的房地產。為了保障買受人的合法權益,拍賣人在拍賣活動前,須將房地產拍賣標的相關證件、資料報市房地產交易所;房地產權屬不明晰、證件不齊全,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買賣的,不得作為拍賣標的,其拍賣結果房地產管理部門不予認可。
八、完善二手存入市房地產交易所設立的二手房交易資金托管專戶進行托管。以維護買賣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禁止中介機構直接或變相收取買賣雙方當事人的交易資金(包括訂金),經舉報或發現有違規行為的中介機構,查實后責令其立即停止經營,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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