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發[2011]2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措施,鞏固房地產市場調控成果,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土地增值稅管理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每平方米銷售價格2萬元(含)以下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為2%;每平方米銷售價格2萬元至3萬元(含)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為3%;每平方米銷售價格3萬元以上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為5%。保障性住房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
嚴格審核清算項目銷售收入和開發成本、開發費用及其他扣除項目金額。按四級超率累進稅率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對提供虛假發票、簽訂虛假合同、虛列成本及偽造、編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等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二、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管理
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銷售、成本、費用支出管理,對房地產開發企業2008至2010年繳納企業所得稅情況進行專項核查。重點核查2008年以前開工、2008年以后完工的項目。核查內容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年度所得稅申報表填報是否真實、準確;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憑證是否真實、合法;對預售轉銷售環節的,是否及時確認完工時點,并結轉收入、成本,進行項目清算。通過核查,房地產開發企業存在偷稅行為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補繳稅款,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三、加強商品房銷售價格管理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銷售許可時,銷售方案中須填報每套房屋的銷售價格;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后,一次性在銷售現場公開全部房源及每套房屋銷售價格,并在天津市房地產綜合信息網上進行公示;房地產開發企業如上調銷售價格,需經市房地產市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在銷售現場和天津市房地產綜合信息網上重新進行公示。
凡未明碼標價或未經備案、公示上調銷售價格的,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或市房地產市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其房屋銷售。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在公開標明的商品房價格以外加收任何費用,也不得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在房價外追加任何費用。違反規定的,由市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四、加強商品房開發項目規劃管理
嚴格按照土地出讓合同中規劃條件的約定辦理規劃審批,嚴格控制住房套型比例,商品住房總面積中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積所占比重,必須達到70%以上,對三層及三層以下住宅的規劃方案從嚴審查。
嚴格控制酒店型公寓的規劃審批。酒店型公寓規劃用地性質按照商業金融業控制。酒店型公寓的建設規模占開發項目中商業金融業的總建設規模比例不得超過30%,并嚴格執行關于酒店型公寓建筑設計的技術規定。
五、加強房地產廣告管理
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廣告的管理,在審批戶外廣告和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中要依法對房地產廣告進行嚴格審查。將房地產廣告列入2011年虛假違法廣告專項整治工作重點,對房地產廣告發布量大、違法率高的區域和媒體進行重點監測。加大對虛假違法房地產廣告的處罰力度,對發布嚴重違法房地產廣告的責任人可處1至6個月暫停發布房地產廣告、直至取消廣告經營和發布資格。對情節嚴重的虛假違法房地產廣告公開曝光。
六、加強房地產市場監控
對新建商品房交易價格進行實時監控,對銷售價格明顯高于同地段、同品質房屋平均交易價格的進行跟蹤監測,并對其交易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調查。對不規范的交易行為由相關部門采取約談、公開曝光等形式予以警示,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查處期間暫停其房屋銷售。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依法行政、加強管理、信息共享,確保落到實處。
天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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