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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大同市人民政府關于2011年新建十二條道路征地征收(拆遷)的通告》(同政發【2011】20號)文件精神,立足于本城區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征收補 償方案。
一、征收范圍:2011年在建道路。
二、征收時間:2011年5月14日~2011年6月14日
方案公布時間:2011年4月13日~2011年5月13日
三、征收安置方式: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 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被征收人可選擇貨幣補償,也可選擇產權調換。
選擇產權調換的:按市政府制定的產權調換優惠辦法,在規定的安置區依照搬遷先后順序選擇產權調 換房屋。
四、相關政策:
1.道路征收通告發布后,單位和個人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和土地,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1)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房屋;
(2)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 3)租賃房屋。
2.計戶依據: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權人)以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合同(公房、經租房)等有效房證,按房證面積補償。
3.單位產、宗教產等無正式房證面積的以財政 評審中心實際測量為準。
4.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不明確的由市政府組織監察、國土、規劃、建設、房管、工商、稅務、審計、國資委等有關部門進行認定。
5.本方案所涉及的面積均指建筑面積; 房屋所有權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權人)以下統稱為被征收人。#p#副標題#e#
五、征收補償辦法:
(一)選擇產權調換的:
1.被征收房屋認定為私有房屋,原則上實行“征一補一,以舊換新”不結算差 價。
(1)征收不足45平方米的房屋,45平方米以內補貼價保障住房;60平方米以內成本價以小換大;超出60平方米部分按市場價結算。
(2)征收45平方米以上不足60平方米的房屋,給予成本 價加政府限價不超20平方米的優惠,超出優惠的面積按市場價結算。
(3)征收60平方米及6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給予20平方米政府限價優惠,超出優惠的面積按市場價結算。
2.被征收的房屋 認定屬國有產、同屋異產房屋的公產部分、未返還經租產、單位產、宗教產等的,原則上均按800元/平方米的價格回購原房屋,回購后的房屋產權歸被征收人所有,補償按私有房屋補償。
3.對社會 主義私房改造期間國家經租產房屋:
(1)符合政策返還產權的房屋,按私有房屋征收補償;被征收人沒有居住的,搬遷補償及臨時安置補償不予補償。
(2)對持有原《大同市公產房屋租賃證 》(符合政策已返還產權)的承租人,經大同市房產主管部門認定確無其他住房,且符合安置條件的,原則上按國有產房屋征收給予補償。
4.被征收人的房屋屬國有土地上自建的房屋并持有國有土 地使用證的,原則上對國有土地上登記的房屋面積按市財政評審中心及現場驗收人員共同認定給予貨幣補償。確無住房的按0—45平方米補貼價計算,45平方米—60 平方米按成本價結算給予安置補償, 超出60平方米部分按市場價結算。
5.被征收的房屋屬營業性商鋪:
(1)對手續齊全的營業性商鋪,原則上按“征一補一,以舊換新”的原則進行補償;
(2)對已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或執商品 房銷售合同、不動產發票且有規劃手續,土地屬劃撥的營業性商鋪,被征收人補交土地出讓金后,原則上按“征一補一,以舊換新”的原則進行補償;需置換住宅的,按市房管局提供的置換系數進行置 換。
6.選擇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
(1)被征收房屋為平房的安置地點為同泉路安置區、西環路西側安置區。
(2)被征收房屋屬配套設施齊全的住宅樓安置地點為同泉路安置 區、西環路西側安置區、南環西延南側安置區。
(3)被征收房屋屬商業性商鋪,調換房屋的安置地點為就近安置。#p#副標題#e#
(二)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評估結果給予貨幣補償。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 補償,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2.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結合成新率,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3.評估機構由房屋征收 部門與被征收人協商確定或隨機抽取。
4.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評估結果公布后不再進行產權調換。
5.偏房及其他房屋按房屋結構磚混、磚木、簡易分類按市財政評審中心和現場驗收人員 共同認定,執行2010年以前補償價格。
六、安置區分類價格:
同泉路安置區:補貼價按900元/平方米結算。成本優惠價按1200元/平方米結算。政府限價按2600元/平方米結算。市場價按3400元/ 平方米結算。
西環路西側安置區:補貼價按900元/平方米結算。成本優惠價按1200元/平方米結算。政府限價按2600元/平方米結算。市場價按3400元/平方米結算。
南環西延南側安置區:補貼價 按900元/平方米結算。成本優惠價按1200元/平方米結算。政府限價按2600元/平方米結算。市場價按3400元/平方米結算。
七、搬遷補償:
被征收的房屋不足30平方米按300元補償,被征收的房 屋超過30平方米的按每平米10元進行補償,補償按兩次支付。先安置后搬遷的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搬遷補償,選擇貨幣補償的支付一次搬家費。
八、臨時安置補償:
1.被征收人選擇自行過渡,被 征收房屋屬平房及土樓房面積在30平方米以下的,臨時安置補償300元/月;3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每月10元進行補償。
2.被征收房屋屬配套設施齊全的住宅樓,面積在60平方米以下的,按600元 /月補償;超出60平方米面積按每平方米每月10元進行補償。
3.被征收房屋屬商業鋪面房的,面積在30 平方米以下的按800元補償;面積在30平方米以上的按20—30元/平方米/月補償。
4.地下商 鋪按15—20元/平方米/月補償。
5.二、三層商鋪按15—25元/平方米/月補償。
臨時安置補償期限從搬遷之日至安置房交付使用之時。
九、搬遷時間獎勵:
在市政府通告規定的時間內搬 遷的每戶給予3000元搬遷時間獎勵。#p#副標題#e#
十、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助:
依據被征收房屋上一年度納稅額、營業額等產生的相應利潤,按3個月利潤額進行營業損失補償。
十一、選 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訂立搬遷協議并搬遷的,10個工作日內原則上可領取房屋征收補償款,包括房屋價值補償、搬家費、時間獎勵。
十二、非住宅房屋補償:
對手續不齊全的營業性商鋪或 其他手續不齊全的房屋按原始購買金額加利息進行補償。
十三、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且自建房屋申請保障住房的原自建房屋不予補償。
十四、被征收人騰空房屋后,須 保持原房屋結構完整,設施齊全,不得損壞和拆除門、窗、暖氣、管網線及各類用表等設施,違者賠償。
十五、自本《方案》發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賃關系的,由租賃雙方自行解除租賃關 系;設有抵押權的,由產權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解決。征收人不承擔房屋租賃、抵押及產權糾紛所產生的任何經濟和法律責任。
十六、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 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 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據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十七、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 定的同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十八、在征收工作中,請住戶提高警惕,確保安 全,防止煤氣、水、電等事故發生。應加強安全防范,切勿將您的身份證、房本、戶口本、結婚證等重要證件交給他人或他人代為辦理,以免上當受騙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十九、對逾期臨建及違章 建筑一律不予補償。
二十、本方案最終解釋權在大同市城區房屋征收與補償辦公室。
(具體征收區域、時間以發布的城市道路征收(拆遷)通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