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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解出臺已久,因此而引發的故事更是層出不窮。可這次卻的新解卻給了湖北女子孟芳致命的一擊。
孟芳原本以為,這場離婚訴訟自己贏定了。丈夫許峰又打她,又花心,在婚姻中有過錯。離婚了,自己作為弱勢一方,房子無論如何都應分得一半。可《婚姻法解釋(三)》出臺,給孟芳徹底澆了盆冷水。
妻子:他出軌打我,房子應分我一半
孟芳30歲,和丈夫許峰都是湖北人。許峰是北侖一家私營企業任技術主管,收入不錯。2007年10月,兩人登記結婚,孟芳隨許峰來北侖生活,2009年2月,兒子小寶出生。可是,夫妻倆過得卻并不平靜,天天吵架。
“都是他婚前的風流債害的!”孟芳說,婚后沒多久,就有一個自稱與許峰同居多年的女人跑來吵鬧,還要求許峰賠償10萬元。“這事給我們的婚姻生活留下了陰影。后來他易怒、善妒的性格也表現出來,經常為了生活小事無端打罵我。”孟芳說。她要求,離婚后分得一半財產。
“我們結婚前,我給了許峰3萬元,付新房的首付。從10月18日開始,我們一起付按揭,所以房子應該是夫妻共同財產。車子是婚后一起買的,也是共有財產。房子和車子,我都應該分得一半。”另外,孟芳依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以家庭暴力為由,向許峰索要損害賠償5萬元。
丈夫:我沒有家暴,房子是我婚前買的
許峰戴著眼鏡,看上去文質彬彬。對孟芳的話,他一一反駁。“我同意與孟芳離婚,但我不認為我有過錯。”
許峰說,結婚后他跟前女友就斷了聯系。和孟芳相互爭吵的確有,但他并沒有實施家庭暴力。“我只是氣急了,打過她一拳,不重。可她有次居然拿電話砸我,抓破我的臉。”
“還有,房子明明是我在婚前買的,登記在我的名下,怎么可以一人一半?”許峰說著說著嗓門大了起來。“我同意把房產按揭部分的一半還給她。汽車雖然登記在她名下,但是屬于婚后財產,應該折價后,各半分割。”許峰還要求,離婚后孩子由他撫養。
“憑什么?!”孟芳忍不住吼了一聲。
曾經恩愛的夫妻倆,睜大眼睛瞪著對方,你一言我一語,在法庭上吵了起來。吵架的焦點,不在家庭暴力,不在孩子撫養權,而是房子。“2010年10月,兩人就曾起訴離婚,后經法院調解撤訴。孟芳在撤訴后與許峰分居,始終沒有和好。這次是第二次起訴離婚了。”承辦案子的謝敏法官有點無奈。
“《婚姻法》及前兩個婚姻法司法解釋,均未對婚前一方購買并付首付,而婚后以共同財產還貸的房產分割,做出明確規定。”但新出臺的“解釋三”對此有了明確規定。
“根據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
而尚未歸還的貸款,視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判決:妻子只得按揭部分,家暴未獲認定
據了解,許峰和孟芳的爭議房產位于北侖城區擴展后的新興繁華地段,購買時間為2007年9月7日,早于兩人登記結婚的時間。房產登記的名字是許峰。當時房屋總價為49.9萬元,首付了16萬元,向銀行貸款33.9萬元,自當年10月18日開始還款。
經查,2007年10月18日至2011年6月17日,雙方共同還款約9.7萬元。房屋原價49.9萬元,雙方一致確認房屋按原有價格的兩倍確定價格。據此,法院如下計算共同還貸及財產增值的補償額,許峰應當補償孟芳9.7萬元÷2×2(倍)=9.7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房屋是被告許峰婚前簽訂的買賣合同,他支付了首付款,并且登記在他名下,房屋應屬他個人所有。而孟芳所說的婚前出資購房款3萬元,因無證據證明,法院不予認定。
設立在房屋上的銀行借款,屬于許峰個人債務,應由他承擔。婚后共同還款部分,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關于孟芳提出的以家庭暴力為由,主張損害賠償,“解釋三”也有新規定。根據第十七條,夫妻雙方均有家庭暴力等過錯情形的,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認為,孟芳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構成家庭暴力,而且女方也有在身體上傷害到男方的情況,對于損害賠償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雙方離婚。考慮到孩子未滿三周歲,判決由母親孟芳撫養。車子歸許峰所有,但他應付給孟芳車子的差價款6萬元。
判決一下來,孟芳就失了神。“為什么?為什么?我結婚生子,到頭來卻幾乎一無所有?”贏了官司的許峰,看了眼前妻,一言不發,大步走出了法庭。
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解釋三”首次明確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寧波北侖法院對孟芳和許峰的離婚案做出判決。記者了解到,這也是“解釋三”施行后,浙江首例體現新法精神的離婚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