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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鄭東新區CBD商務外環路與九如路交叉處有一個正在施工的寫字樓項目,這個名為中科金座(也稱“金科大廈”)的項目,設計高度為120米,建筑面積7.5萬平方米,是CBD最后一棟寫字樓。雖然該項目2013年才能竣工,但已開始了會員式的內部認購。售樓處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考慮到這是CBD最后一棟寫字樓,每平方米的定價估計在3萬元以上。
鄭東新區是新鄭州的代表,CBD又是鄭東新區的精華。內外環幾十棟高聳的寫字樓環繞著巨大的如意湖,白日里車水馬龍,一派現代商業社會的景象。盡管還未拿到預售證,但中科金座已開始了會員式的內部認購。
“我一看到這個樓就很傷心,為了這個項目,幾年來我耗費了大量的心血,現在卻成了人家的了。”來豫投資的常濟淙嘆息道。尤其令常濟淙氣憤的是,與其一同開發該項目的股東向公安機關舉報其妻子任海云“虛報注冊資本”,在任被取保候審期間,在夫妻倆都不知情的情況下,該項目的土地被轉讓至另一家公司名下。
協議授權借殼開發房產項目
2006年11月1日,中科公司(甲方)與常濟淙(乙方)簽署了一份更為詳細的承包協議:甲方就“鄭政東出(2006)TD-7-2號地塊項目”成立項目部,該項目實行承包經營;甲方將該項目承包給乙方,由乙方負責該項目的具體運作并承擔相關經濟、法律責任;項目部單獨核算,在項目所在地單獨開立賬戶,雙方協議承包費標準為每年30萬元。”
隨后,雙方又簽署了一份補充協議:“甲方對乙方在鄭州鄭東新區項目提供全方位支持和配合并提供整套真實合法的手續。項目自開工之日起,乙方每滿一年向甲方交管理費30萬元整,直到該項目完工……就該項目新設立的開發公司,甲方不實際注入資金,但配合出具相關合法手續,無論甲方在新的開發公司所占股份多少都屬于出資人乙方所有,與甲方無關。”
2005年,常濟淙看到鄭東新區的建設方興未艾,便計劃到鄭東新區CBD進行房產項目開發。經過熟人介紹,他結識了一位老鄉——中國國際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科公司”)總經理楊延華。常濟淙提出,以中科公司的名義開發鄭東新區的項目,經過協商,雙方達成了意向。
一份注冊號為1102271189159(4—1)的中科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顯示,公司成立于1997年3月13日。中國青年報記者拿到的這份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由北京市工商局于2005年5月24日頒發,法定代表人楊延華,注冊資本518萬元。該執照上蓋有中科公司的公章,并蓋有“僅限辦理鄭州項目部注冊使用,加蓋公章有效”的另一個章。
一份由楊延華于2006年1月1日簽署的授權委托書載明,“常濟淙系中科公司副總經理,現就公司與歐亞國際協會聯合在河南鄭州鄭東新區投資建設項目:全權委托常濟淙先生代表我公司洽談、簽約、實施。”此外,雙方還約定乙方就該項目成立新的開發公司,如何組建、經營,均與甲方無關。
常濟淙稱,在得到中科公司的授權后,正當他全力開發鄭東新區的地產項目時,在一個偶然的場合,他結識了河南坤午置業有限公司董事長許志安。在這次聚會中,許志安問常濟淙在做什么,常回答稱正在代表中科公司在東區開發一個項目,許志安當場便詢問能否參與進來,并表示自己愿意出資1500萬元成為股東,而常稱能否參與還要去北京找中科公司的楊總商量。
2008年6月3日,常濟淙代表中科公司(甲方)與河南坤午置業有限公司(乙方)法定代表人許志安簽訂了出資協議,協議稱“雙方共同出資成立公司運作開發位于鄭州市鄭東新區CBD金科大廈(暫定名)項目”,雙方初步約定成立一家新公司,名為河南中際銀科置業有限公司,啟動資金5000萬元,其中“甲方以現金出資3500萬元,占新公司注冊資本的70%;乙方以現金出資1500萬元,占30%”。
協議變更惹雙方不快
同一天,常濟淙與許志安又簽訂了一份協議,雙方約定,常濟淙在許志安所注30%股金中享受30%的分紅比例。常濟淙稱,這是許志安為了感謝他介紹其入股主動提出的。這份出資協議顯示,甲方的授權代表為常濟淙、乙方的授權代表為許志安。這份協議上蓋有“中科公司”的公章。
通過招拍掛程序,2008年8月22日,常濟淙以中科公司的名義取得了“鄭政東出(2008)027號”地塊受讓權。編號為“豫(鄭)出讓(2008年)第0001”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上述地塊的總面積為5048.2平方米、出讓款1212萬元。上述合同的簽署雙方為鄭州市國土資源局和中科公司,其中,楊延華代表后者簽字。#p#副標題#e#
隨后,由于鄭東新區審查已出讓土地項目,許志安突然對常濟淙稱,他不打算參股開發鄭東新區的項目了,并稱自己投出去的錢算是借給常的,隨后“一連十幾天電話都是關機”。常濟淙稱,他當時已在工商局為許志安的河南坤午置業有限公司注冊了相應的股份,想要撤銷已經來不及了。
由河南天宇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對盈玉金科公司(籌)做出的驗資報告顯示,“截至2008年10月27日,貴公司(籌)已收到全體股東繳納的注冊資本(實收資本)合計人民幣兩千萬元。”這份驗資報告的注冊資本實收情況明細表詳細載明了各股東的出資金額和比例:中科公司出資200萬元,占10%;河南坤午置業有限公司出資600萬元,占30%,任海云(常濟淙之妻——記者注)出資1200萬元,占60%。
此后,盈玉金科公司的股權又發生了變更。一份落款日期為2008年11月8日,并蓋有中科公司、河南坤午置業有限公司公章和任海云簽字的《股東會議決議》顯示,盈玉金科公司的三方股東曾召開股東會,任海云將所持的公司股份50%轉讓給中科公司。此次變更后各股東的出資比例變為:中科公司60%,河南坤午置業有限公司30%,任海云10%。
據了解,盈玉金科公司正是按照上述股份構成在鄭州市工商局進行注冊的。對此,任海云的解釋是,當時鄭東新區想讓“國”字頭的公司占大股東,聯想到常濟淙與中科公司簽訂的“中科公司不實際注入資金,無論中科公司在新的開發公司所占股份多少都屬于出資人常濟淙所有,與中科公司無關”的協議,就轉讓出了公司50%的股份。
2008年12月3日,鄭州市國土局、中科公司和盈玉金科公司簽訂了一份“變更協議”:“三方同意將豫(鄭)出讓(2008年)第0001《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受讓人變更為盈玉金科公司,其他內容不變,該合同以及本變更協議項下一切權利、義務均由盈玉金科公司承擔。”
“他們想把我踢出去”
好像一切都在按照常濟淙的預想順利進行,金科國際大廈的奠基儀式選在了2008年12月28日。“眼看著項目要做成了,為了謀取更大的利益,他們想把我踢出去。”常濟淙當場予以拒絕。此后,常濟淙稱,他曾多次與許、楊兩人溝通,但被告知:如果不同意開工典禮前一天提出的股份構成,將被采取非常措施,讓你死都不知道怎么死的。
可就在開工典禮的前一天,許志安和楊延華突然提出要對股份進行重新劃分,許、楊二人提出的股份劃分方式為:中科公司占30%、河南坤午公司占60%、任海云占10%,此外還提出,任海云的10%還不能掛在任的名下,5%掛在中科公司名下,另外的5%掛在許志安的律師名下。
在常濟淙的印象中,許志安與楊延華并不認識,二人的突然聯手令他感到非常意外。后據常濟淙了解,許、楊二人是在開工典禮前一個月,由一個叫葉正明的人介紹相識的,葉與楊延華是校友、同時又是許志安的法律顧問,二人接上了頭。
據常濟淙稱,在開工典禮后不久,在任海云和他都沒有到場的情況下,許志安和楊延華開了一次董事會,決定變更盈玉金科公司的股份,并免去任海云的董事長職務,但鄭東新區工商所對此決議不予認可,并拒絕按照此決議進行業務辦理。
相互矛盾司法鑒定意見書
鄭州市工商局調查后認為,盈玉金科公司在公司設立及變更過程中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的設立登記材料“首次股東會議決議”、“公司章程”,變更登記材料“股權轉讓協議”、“股東會議決議”上所蓋中科公司印章,經河南檢苑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與中科公司提供的印章樣本不符,不是同一枚印章蓋印,系偽造。
2009年6月22日,盈玉金科公司同樣也委托河南檢苑司法鑒定中心對鄭州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中提到的材料進行了司法鑒定,該鑒定意見與鄭州市工商局委托做出的鑒定意見恰恰相反:1.“中科公司”印文均是同一枚印章蓋印;2.“楊延華”簽名字跡均是同一人書寫。
2009年6月26日,鄭州市工商局就此舉行了聽證會,盈玉金科公司提交了4份新證據:1.中科公司2006年1月1日給常濟淙(任海云丈夫)的授權委托書、2006年11月1日的承包協議各1份;2.2008年6月3日常濟淙代表中科公司與許志安簽訂的出資協議兩份;3.2008年12月3日鄭州市國土資源局、中科公司、盈玉金科公司三方簽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合同變更協議1份;4.2008年12月29日盈玉金科公司臨時股東會議決議1份。#p#副標題#e#
鄭州市工商局認為,上述證據表明,當時成立一家公司開發鄭東新區項目是三方的意愿。但盈玉金科公司的設立登記及變更登記申請均由任海云負責經辦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供相應材料。中科公司舉報盈玉金科公司偽造該公司印章及股東簽名等情況后,任海云不能提供中科公司在設立及變更登記材料上蓋章的證據,且三方無法達成整改意見,要求撤銷當事人公司登記。
2009年11月3日,鄭州市工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撤銷盈玉金科公司股東變更登記和公司設立登記。對此,任海云稱,“根本不存在假印章問題,在公司注冊過程中,楊延華一直配合我們出具各種手續,我們完全沒有必要使用假印章。”她還稱,“根據2008年11月8日的《股東會議決議》,我轉讓出了50%的股份給中科公司,如果我造假的話,會把自己從大股東變稱小股東?”
在鄭州市工商局作出行政處罰后,任海云不服,向鄭州市政府提交了行政復議申請書。2010年2月21日,鄭州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決定受理,但至今未有結果。常濟淙也稱,一次他帶著文件到北京找楊延華蓋章,但楊延華稱其在海南,常隨即又乘飛機到海南,在海口的石油大廈找到楊蓋章,“如果我這里有他的假印章,我自己蓋一下不就行了嗎?”
項目土地遭離奇轉讓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在鄭州市工商局撤銷盈玉金科公司股東變更登記和公司設立登記后不久,2009年12月5日,鄭州市公安局鄭東新區分局又以“涉嫌虛報注冊資本”將任海云刑事拘留。在被關押了37天后,2010年1月12日,因“檢察院不予批捕”,任海云被取保候審。據了解,舉報河南盈玉金科公司虛報注冊資本的不是他人,正是許志安、楊延華。
任海云稱,她與中科公司、河南坤午置業有限公司作為公司發起人及股東,三方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完全一致的,“如果盈玉金科公司涉嫌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三個股東都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公安機關應該對三方股東一塊調查,但辦案機關僅對我采取措施,這不是很不正常嗎?而且該案的舉報人竟是另兩個股東,他們的意圖不是昭然若揭嗎?”
2011年1月12日,因“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任海云被解除取保候審。同一天,鄭州市公安局鄭東新區第一分局又對任海云監視居住,由“九如路派出所”負責執行。更離奇的是,任海云在取保候審期間,在她不知情的情況下,盈玉金科公司開發的金科大廈項目的“鄭政東出(2008)027號”地塊被轉讓到了河南坤午置業有限公司名下。
2011年2月28日,鄭東新區第一公安分局對“任海云涉嫌虛報注冊資本案”撤案。2011年9月5日,鄭東派出所給予經偵大隊民警宋保建禁閉7日的處分,原因是“在辦理任海云虛報注冊資本案件中,將任海云超時羈押12個小時”。
任海云認為,宋保建的問題不僅是“超時羈押”。任海云稱,宋保建在對其及常濟淙的訊問中,多次稱只要退出公司就不再說她的事,否則誰也救不了她,“辦案人員為何反復讓我退出股份?而且正在我被取保候審期間,公司開發項目的土地在我這個主要股東不知情的情況就被劃走了,這里面的蹊蹺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