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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說好的交房日期,開發商屢屢爽約;說好的辦證日期,開發商卻一改再改,提起單位的團購住房,不少人都有一番故事。近日,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原判,判令開發商向團購房業主支付延遲交房違約金,并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及支付延遲辦證違約金。
2011年4月,河北省某單位與某開發商簽訂購買辦公、住宅樓相關協議,明確每平方米均價3760元,地下小房和地下車位的價格與團購價每平方米相差不得超過100元等。2011年5月,王某等100多名單位干部職工,分別與該開發商簽訂購房協議,約定2012年5月31日前交房,并辦理好房產證,并明確了延期交房辦證的違約責任和建筑材料品質。
交房到期后,開發商未能交房。2013年4月,開發商向該單位發函,承諾對地下小房款業主可暫不交,作為最終解決違約事項的質押金,同時免除業主一年的物業服務費。2013年5月,開發商向100多戶業主交房。2013年10月,開發商催促該單位及時支付車位款并辦理房屋產權證書等事宜。因雙方爭議無法協商解決,王某等100多戶業主將開發商起訴至石家莊市新華區人民法院,要求開發商對延期交房辦證的違約行為進行賠償。
業主方主張,開發商未按購房協議如期交房,并且電梯、門窗等品質標準不符合約定,履行協議嚴重違約,開發商應按照購房協議約定賠償延遲交房、逾期辦證違約金及貸款利息差額共計37.2萬余元。此外,開發商還需向業主賠償建筑材料差價和容積率與原審批不符帶來的損失。
對此,開發商則辯稱,在施工過程中,因政策原因造成工人工資、施工費用增加,必然導致建筑成本增加,業主們不承擔增加的費用,導致工期延誤等。另外,業主沒有交付小房款和車位款,拒絕辦理合同備案手續等同樣存在違約行為。
一審法院審理后,判令開發商支付延遲交房違約金6.2萬余元;在判決生效之日起90日內為業主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并支付延遲辦證違約金;駁回業主的其他訴訟請求。
開發商不服,上訴至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石家莊中院二審后認為,開發商以業主拒絕調整房屋價格為由不承擔延期交房、辦證的違約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