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罰款是我國行政中的一大頑疾,很多部門甚至靠罰款發工資增福利,所以在罰款的時候往往“只嫌少,不嫌多”,比如超生一個孩子就可能被罰上萬元。然而,政府部門在對開發商進行經濟處罰的時候卻總是像處罰小商販一樣,這真是一件奇怪的事兒。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10日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申請核定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企業資質共分4級。意見稿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囤積土地、擅自變更容積率、捂盤惜售、哄抬房價,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查實,可視情節輕重作出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處理,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看到這句話,我簡直不相信自己的眼睛。打開另一家媒體的報道,看到的是同樣的數字,我這才相信自己沒有看錯。
罰款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對于一般的商家來說應該是比較嚴厲的處罰了。比如個體工商戶或者路邊的小攤販,如果被罰1萬元,他們都可能跳起來跟你拼命。但這個征求意見稿調整的對象是房地產開發商,要知道,房地產開發企業注冊資本金的最低門檻就是500萬元,大多數開發商的注冊資本金都達數千萬甚至數億元;相對于其他行業的商業企業,房地產的利潤也比較高,稍大的開發商年利潤就以億為單位,比如萬科去年的凈利潤就達72.8億元。對于這些企業來說,罰款1至3萬元肯定是“毛毛雨”。
處罰的目的是為了讓當事企業或其他企業認識到錯誤并引以為戒。罰款的數額雖然不是越高越好,但肯定不能太低。那么,罰款多少為合適呢?不同的行業應有不同的標準。但總的來說,應該讓受罰的企業有“痛”感,因為只有這樣它才會“長記性”。試想:對一個利潤數以億計的企業來說,1至3萬元會有“痛感”嗎?
經濟處罰還有一個基本的原則,那就是讓違法違規者“得不償失”,也就是不能讓違法違規者從違法違規行為中獲利。換句話說,罰款的數額一定要大于非法的利潤。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說,一旦違法違規,非法利潤就非?捎^,千兒八百萬往往不在話下。如果只罰萬把塊錢,幾乎可以忽略不計。
征求意見稿的制訂者住房和城市建設部或許認為,罰款只是一種輔助手段,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才是主要的處罰處罰,但輔助手段也要起到輔助的作用,絕不能有罰無效。
就拿擅自變更容積率來說,這是開發商獲取非法利潤的主要手段。很多樓盤都存在著擅自變更容積率的問題,而提高0.1的容積率,就可能帶來數以百萬計的利潤。擅自變更容積率的行為之所以屢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主要的原因就是處罰的不力。很多開發商在違法違規的時候就已經做好了被罰款的準備,但他們一點都不怕,因為罰款的數額只占違法利潤的百分之幾甚至更少——象征性地交一點兒罰款就能夠過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