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全國各地經濟適用房的建成,各地政府也相繼出臺了經適房管理辦法。保障經適房的買賣及交易。
2011年3月,上海市政府正式對外發布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試行辦法,對經適房的銷售價格、浮動范圍、產權份額等作出規定,并明確政府和家庭共有經適房的產權。
上海經濟適用房從2009年底開始在徐匯、閔行兩區實施試點,有1819戶家庭簽約購房,居民和政府按7∶3的比例共同擁有住房產權。
近年來,上海在經濟適用房推進過程中,推出申購者和政府以一定比例“共有產權”的運作機制,不僅為中低收入者解決了眼前的住房難題,同時還獲得了資產積累的機會,并在高房價的情況下,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二次分配”的作用。
試行辦法規定,購房人產權份額按照銷售基準價格與周邊房價的比例關系確定,計算公式為:購房人產權份額=銷售基準價格÷(周邊房價×90%)。“計算購房人產權份額時,將周邊房價打9折,可適當提高購房人擁有的產權份額,進一步體現政府對住房困難群體的政策傾斜。”上海市住房保障與房屋管理局人士表示。同時,購房人獲得的有限產權,其銷售基準價格占周邊房價的比例越高,購房人產權份額也就越高,反之亦然。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中心還擴大了共同借款人的范圍,如將經適房的共同產權人、共同申請人作為共同借款人,當還款發生困難時,借款人還可向公積金中心申請增加自己的血親作為補充還款人,從而減輕還款負擔。
該機制主要依據在經濟適用住房中政府的各種投入(如土地出讓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其它稅費減免等)和購房人的購房款投入所占的不同比例,并考慮周邊普通商品住房的房價,設定政府(住房保障機構)和購房人不同比例的產權份額,由雙方在購房時通過合同事先約定。
這一運作機制,既保證了經濟適用房的可持續利用,又讓購房者經濟情況好轉之后,有機會二次置業,進一步改善居住條件。同時,優先回購,也有效壓縮了通過經濟適用住房投資獲利的空間,防止社會公共資源流失。
經適房購房人自住時,上海住房保障機構讓渡名下份額的“使用權”,使購房人享有完整的房屋“使用權”,幫助他們解決住房困難。
根據規定,經適房5年內不得轉讓,5年后按規定上市轉讓的,住房保障機構有優先回購權,并規定購房人和保障機構按各自的產權份額分配上市轉讓收入。
上一篇:香河違建圈地之后 全國商品房用地呈現緊縮趨勢
下一篇:三四線城市彰顯發展空間 優質土地逐漸供不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