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價格一直是公眾最關心的問題。2011年調控已經成為樓市的主流,可以說,受樓市宏觀調控影響,新盤價格一路上漲,有沒有什么措施能抑制價格上漲,營造健康和諧樓市呢?
10月18日,記者從山西省物價局獲悉,為切實做好控制新建住房價格工作,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各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目標、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適時下調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
建立商品住房銷(預)售價格聯合管理機制
自2011年8月1日起,未取得商品房銷(預)售上崗資格的人員,一律不得從事商品房銷(預)售工作。外地房地產經紀機構入晉從事商品房銷(預)售,必須辦理入晉備案手續,備案后方可在山西省范圍內承攬商品房銷(預)售業務。
建立商品住房銷(預)售價格聯動監管機制。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每季度要按結構類型、檐口高度等分類測算并向社會公布住房建設成本。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向社會公布商品住房開發建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房地產開發企業要依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建設成本、規費項目等核算商品住房價格,在申報銷(預)售價格時同時報送核算資料。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或者辦理現房銷售備案后,必須在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房源信息。銷售商品房時,必須按照申報價格對每套商品房明碼標價,實行一套一標。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要嚴格執行商品房銷(預)售合同網上備案制度。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要嚴格按單幢審批,不得分層、分單元、按小區、按組團許可。項目規模小于3萬平方米的,應一次性申領《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得分期銷(預)售。要嚴格執行商品房銷(預)售價格申報制度。
加強商品房銷(預)售巡查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商品房銷 (預)售價格巡查,嚴肅查處不按申報許可時的申報價格銷(預)售、不執行明碼標價和公示收費的規定、使用虛假或者不規范的價格標示誤導購房者、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等違規行為。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嚴肅查處無證銷(預)售、捂盤惜售等違規行為。
嚴格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對新建商品住房價格漲幅連續兩個月超過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的城市,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可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和政策要求,在國家統一信貸政策基礎上,報經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審核批準后,提高第二套住房貸款的首付比例和利率下限。
加強土地增值稅預征與清算。商品住房項目銷(預)售均價低于項目所在區域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價格的,普通標準住宅預征率不得低于1.5%,非普通標準住宅預征率不得低于2%,其他商品房的預征率不得低于2.5%;高于平均價格的。
其中,普通標準住宅預征率為3%,非普通標準住宅預征率為4%,其他商品房的預征率為5%。要重點清算和稽查商品房銷(預)售價格高、群眾舉報多和社會反映強烈的房地產項目。
增加普通住房供應規范租賃市場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省政府下發了《關于落實控制新建住房價格目標的通知》。《通知》中規定,各城市要從講政治、謀跨越、促轉型的高度,研究制定控制新建住房價格目標的措施,確保控制目標的兌現。
各城市要嚴格控制高檔商品住房土地供應規模,繼續加大城中村、棚戶區改造力度,盤活存量土地,拓展住房用地供應,確保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達到規定比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用地出讓底價,要根據當地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以及即期住房價格水平合理確定。要進一步培育住房租賃市場,引導居民通過租賃住房滿足住房基本需求,同時要加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信息化管理,定期分區域公布不同類型房屋的市場租金水平等信息。
要引導居民住房理性消費,新建住房主要解決當地居民自住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堅決遏制投資、投機性需求。新建商品住房價格漲幅連續兩個月超過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的城市要采取住房限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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