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看文章
最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在拆遷《意見》中指出,為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各級政府房屋征收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條例》,嚴格規范征收程序,做好征收補償工作。各級人民法院要依法行使司法審查權,維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保障政府依法征收。
該《意見》規定,要嚴格規范征收程序,做好征收補償工作。各級政府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具體組織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職能部門,在房屋征收工作中要嚴格征收程序,按照《條例》的規定有序進行。要嚴格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依法履行征求公眾意見、論證、聽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公告等程序,認真做好征收補償方案制定、房屋調查登記、房屋價格評估等項工作,充分保障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征收房屋必須屬于公共利益范圍,必須符合相關規劃和計劃要求,必須先補償、后搬遷。要嚴格執行《條例》規定的補償標準,給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等價補償,確保征收補償費用足額支付到位,并切實保障被征收人選擇補償方式的權利。對于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改建舊城區,要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提供房屋供被征收人選擇,確保被征收人居住條件。
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強制搬遷經由什么程序、由誰來具體實施?日前,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聯合下發的《關于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做出明確規定:“嚴格規范強制搬遷。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據國務院《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強制執行的,強制搬遷在人民法院的監督下,由申請執行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具體實施。”
要加大協商力度。在房屋征收過程中,各級政府房屋征收部門要盡量與被征收人達成補償協議,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糾紛的發生。對被征收人既不起訴又不履行搬遷義務或不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注意聽取被征收人和各方面意見,多做協商化解工作,盡力促成其自動履行。強制執行后,也要做好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和安置工作,切實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要強化信訪化解。各級政府房屋征收部門要高度重視信訪工作,建立完善信訪責任制,落實信訪接待人員,切實做好信訪接待、疏導、處理各環節工作。要進一步暢通信訪渠道,對群眾合法訴求,要正確引導、積極化解。要積極耐心做好群眾思想工作,把解決思想問題與解決實際問題結合起來,最大限度地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取得群眾的理解與支持,提出化解措施和辦法,避免因房屋征收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上訪事件。
要做好新、舊條例的銜接工作。各級政府房屋征收部門要根據《條例》規定,組織實施好《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要加強對拆遷人和拆遷實施單位的引導、監督,依法做好被拆遷人的補償安置工作。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規范行政安置補償裁決行為,確保行政裁決合法、公正。
該《意見》規定,要依法審慎審查案件,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嚴格司法審查標準。人民法院審理房屋征收與補償行政訴訟案件時,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對實施征收是否為公共利益需要,從實施征收的主體、征收范圍、程序、補償安置等方面進行全面審查。對于確屬違反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侵害群眾利益的行政行為,應依法判決撤銷或確認無效。 對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房屋征收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做好立案、審查工作,既要堅持合法性審查,又要注重合理性和公平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要依法受理;對行政機關未能提供生效的房屋征收與補償決定、被征收房屋的居住情況、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強制執行預案以及在《條例》實施前已取得拆遷許可證項目的立項、規劃和用地手續等材料的,應當退回申請機關或裁定不予受理;對明顯缺乏事實根據,明顯缺乏法律依據,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超過申請期限,沒有對被征收人實施貨幣補償、貨幣補償提存或者未提供搬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對具體行政行為雖然合法但確有明顯不合理及不宜執行情形的,不得作出準予執行裁定。
嚴格控制先予執行。對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的房屋征收案件,凡是被執行人尚未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的,不得受理;凡是當事人就相關行政行為已經提起訴訟,其他當事人或有關部門申請先予執行的,原則上不得準許,確需先予執行的,應當報上一級法院批準;凡最終決定需要強制執行的案件,必須先開聽證會后作出裁定,遇有重大復雜的情況,在作出裁定前應報上級人民法院,征求指導意見。#p#副標題#e#
嚴格規范強制搬遷。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據《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強制執行的,強制搬遷在人民法院的監督下,由申請執行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具體實施。
堅持協調和解。人民法院在依法審理房屋征收與補償案件時,要認真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的若干意見》和《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案件協調和解的指導意見》,把化解矛盾、案結事了作為著力點,將協調理念貫穿于辦案的始終,做好教育疏導工作,努力化解矛盾,促進糾紛的實質性解決,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堅持服務大局。人民法院要在嚴格依法的前提下,樹立大局觀念,秉持推進城市建設進程與維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并重的理念,對合法征收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持,對征收工作中不規范行為要及時發出司法建議,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切實保障基礎設施建設、公共事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以及舊城區改建等公共利益項目的順利實施,為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法治環境。
該《意見》要求,要緊緊依靠黨委領導,完善溝通協調機制。各級人民法院和各級政府房屋征收部門要自覺地依靠黨的領導,建立房屋征收聯席會議制度,在黨委領導下,相關部門參加,共同協調處理房屋征收過程中的重大疑難問題。要完善房屋征收信息溝通、矛盾排查機制,及時掌握和化解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防止矛盾積累激化。要完善突發性、群體性糾紛應急處置機制,及時溝通群體性爭議的預警信息,并實現制度化、長效化。
這一制度的實施,將有力阻止暴力拆遷,為構建和諧穩定社會做出了一定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