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房屋產權是大問題
2000年6月,小芳與小玲夫婦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書》,花9萬元購買了位于南寧市五一中路的一套房產。
因為當時小玲夫婦尚未取得該套房屋的房產證,所以雙方約定,待小玲夫婦辦好房產證后再辦理轉戶給小芳。小芳付清了購房款,并搬入居住至今,但小玲夫婦辦好房產證后卻反悔了。
法院判決:小芳與小玲夫婦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書》時,小玲夫婦尚未取得該套房屋的房產證,該房屋的所有權仍然屬于南寧市教育局。也沒有證據證明南寧市教育局授權小玲夫婦出賣該房給小芳,因此小玲夫婦無權處分該房屋。小芳與小玲夫婦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書》是無效的。駁回小芳的訴訟請求。
0352房網分析:購買二手房,一定要看清楚房屋的產權屬性。有些房屋因為土地屬于集體,房主只有使用權,并沒有處分權。這類房屋,如果沒有真正的權屬機關授權房主處分房屋,是不能買賣的。該案中小芳明知道小玲夫婦沒有取得該套房屋的所有權,卻依然購買。雖然雙方曾約定小玲夫婦取得房產證后過戶,可由于之前簽訂的買賣協議無效,后面的約定也就不存在約束力了。
案例四:房產證名字與實際所有人不符
今年4月,小明夫婦將昔日工友小霞告上了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小明夫婦說,他們在南寧市江南區有一套房子。2001年,經協商,他們將房子交給當時住房困難的工友小霞臨時性使用。直至2010年2月,小明夫婦才發現小霞已從他們的房子搬出,把房出租給別人居住,并且從2008年3月就已出租該房。
可小霞卻另有說法,該房原來是小明1998年6月在單位認購的福利房。在單位正在辦理房產證期間,小明因工作變動,自愿同意退出該住房。后單位收回該房屋后,將其分配給了她,購房款都由單位轉退給了小明,小明也收取了房款,就連辦該房房產證的費用都是由她支付的。因為當時房子認購名字是小明,所以房產證上是小明的名字。房產證辦好后,一直由她保存。小霞反訴小明夫婦,請求法院確認該套房屋的房產歸屬。
法院判決:法院經過調查后發現,小明夫婦手上的房產證是今年2月補辦的,當時小明夫婦以房產證遺失為由而補辦的。為了證明房子的真實歸屬,小霞所在的單位也出具了票據證明,證明該套房產確實屬于小霞。今年6月底,法院一審判決,該套房產歸小霞所有,小明夫婦應在判決生效10日內,將房產所有權過戶到小霞名下。
0352房網分析:房產證是房屋權屬的證明,該案中雖然房產證是小明夫婦的名字,可由于涉案的房屋比較特殊,是單位福利房。通過單位出具的證明等一系列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最終證明了房屋真正的歸屬。平時生活中,市民要特別注意保存好房產證。該案中,正是小霞手上拿有該套房屋的房產證,才保障了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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