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登記孩子名下 離婚時如何分割?
2012-08-15 來源:0352房網 編輯:雯倩
蔣先生與包女士幾年前購置了一套房產,夫妻倆琢磨以后這房子要留給獨生女兒時,可能要被征收其他稅費啥的。于是,夫婦倆便打起了小算盤,在辦理房產登記手續時,直接登記了年幼的女兒名字。
后來,夫婦倆因為感情不合,時常發生爭吵,夫妻感情漸欲走向破裂,雖幾經親友調和,但均未能使得二人重歸于好。2012年3月份,蔣先生便以感情不和為由到舒城縣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并要求分割孩子名下的這套房產。
包女士表示同意離婚,但在孩子的撫養權和房產的歸屬問題上與蔣先生的分歧很大。法院認為,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房屋的真實權屬情況和登記狀況不一致的情況下,房產證上登記的所有人即視為房產的所有人。所以該套訴爭房產歸雙方的女兒所有。另外,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因此,蔣先生夫婦作為監護人沒有權利減少和損害被監護人的財產,自然也就無權分割該房產。只有等女兒18周歲時,由女兒來決定如何處置該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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