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不分問題主體
這種情況在維權過程中發生得非常普遍。房屋質量問題,跟物業公司維權。政府行政許可后的規劃違規變更問題去跟發展商維權。甚者鄰里糾紛都拿物業公司作為維權對象。這種張冠李戴的維權方式,最終不會受到法律的支持,因此也不會獲得維權的成功。
物業公司代發展商受過的情況的確常見,但這往往是物業公司不能以維護全體業主利益為己任,卻聽任發展商擺布造成的。物業管理企業也要從中吸取教訓。而發展商代政府受過的情況則是發展商為了自己的商業利益或者政府的行政命令的后果,有甜自有苦了。苦甜只有發展商自己知道。但無論如何業主最終將“從戰爭中學習戰爭”,通過理性、合法的渠道維護到本應屬于業主們的權益。
*嘗試用“過激行為”成就維權
一些業主維權活動以公共環境來要挾政府有所作為。這種維權行為的風險性非常巨大。很多失敗的案例都是行為本身超過了政府行政部門能夠忍受的最低限度,而這種限度業主們根本無法準確掌握。
往往這種行為的后果是悲劇性的,即便多數人獲益,也會有少數人受到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在內的損失。
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有歷史遺留的習慣;有政府執政能力低下或者行政效率低下的原因;有政府官員“怕亂”而使得維權成功案例的樣板作用,更有政府行政救濟不到位、不作為的原因。政府各個部門能夠真正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錯位”,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提高行政能力是解決問題的關鍵。
*維權領袖“圍魏救趙”
絕大多數維權參與者都是因個人權益受到侵害而加入維權隊伍的。但是成為公認的維權領袖以后就承受了其他成員的期望和信任。一些人士不但沒有責任感,反而利用群體效應或者公共利益維權,打著“為廣大業主利益”的旗號為自己爭取個人利益。一旦自己利益得到,則退出維權行動,導致維權以偉大目標轟轟烈烈開始,以分化瓦解以偃旗息鼓為結果,虎頭蛇尾。
大家如果都希望借助別人的力量或者公共利益來維護自己的利益,結果必然像股票市場一樣,獲利出局的人往往是少數。其余的人都是分母。
*維權產生新的維權對象
一些善于表演者和“革命”的維權者,往往通過維權成為業主領袖,甚者被業主選舉成為業委會的成員。業主們的信任和委托產生的“邊際效應”和各種誘惑時時刻刻地影響者他們。一般業主放棄監督職責導致業主領袖腐敗的案例也不再少數,并且將會越來越多。使得業主們將再次向這些業主領袖維權,使得維權成為家常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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