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成為房產小業主5年的歷史,也是做全職業主權益維護者公益活動的歷史,同時,也親身經歷、親眼看見和認真研究過幾十起與房產有關的業主維權案例。
通過這些研究,特別是研究那些失敗的維權案例,我們發現,業主維權活動中有著很嚴重的歷史痕跡,很強烈的“群眾運動”色彩。盡管業主們自己認為是“群眾利益無小事”,但這其實是和我國在民事糾紛處理過程中不是依人數、財產的多少而是依法律、依事實的原則相違背的。
除因廣大業主的傳統思維模式而導致的維權行為模式本身產生的問題外,另一方面,業主們閑暇時間少,維權搭便車的思維基礎也是在共有財產利益維權中遇到的實際問題。此外,希望“有個領袖替大家做主”而放棄自主權利和監督權利的“懶惰”臣民情結,也是造成維權后又維權的主要根源。
人們的思維模式各式各樣,產生了各式各樣的維權活動,成功自有其成功的原因,我們將另文總結。但縱觀那些不成功甚至失敗的案例,大概有如下一些表現。
*用“自殘”的方式維權。
因為某個維權目的,而在小區內部刷標語,貼大字報,放高音喇叭等等行為,不一而足。這些行為的主導思想是“政府總不會坐著不管,管就得給我解決問題”。殊不知,市場經濟條件下,房產是業主們自己的房產,不再是政府的財產。除了自己應該對自己財產的毀壞而傷心以外,別人是不會為此傷心的。
因此,這種維權方式往往不能奏效。
該種狀況的隱形版本,是以維權為由拒交物業管理費,管理費的缺失必然導致物業管理活動的缺失,最后導致的還是自己房產價值的損失。
該種情形的“同歸于盡”版本,是發展商未全部售出房屋的房地產項目中的維權活動,結果應該會和我們給它的名字一樣,同歸于盡。其后果導致下一種維權表現。
*維權同時侵權
這是維權過程中常常發生的情況。維權活動中堵塞小區出入通道,甚至堵塞公共交通的行為,是對非維權活動參加者的通行權利,甚至是對公共利益的傷害。這種維權往往導致在和一個對手維權時,卻要引起另外一個或者幾個對手對他們的維權。
這種維權的結果,使得維權者顧此失彼,甚至可能因小失大。
*對侵權事實,見誰跟誰維權
某一個侵權行為,造成的原因可能是非常復雜的,甚至可能是社會層面甚至法律本身層面的問題。但是維權也要像解決矛盾一樣,分清主要、次要矛盾,解決問題也要分清先后順序。可由于維權行為往往人數眾多,見到發展商“維權”一通,見到物業又再說一遍,甚至如果街道辦事處不積極配合也會遭到憤怒的言語相加,更有甚者隨意謾罵司法制度。這樣的維權活動,不要說從感情上落得個誰都不同情,即便有足夠的法律依據,也因為這些行為導致誰都不愿意提供幫助。
這種情況好比瞎子亂打,效果自然不如獲得最大同情和幫助下的“集中兵力打殲滅戰”來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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