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4日,劉女士在通過開發區一房產中介與房主谷先生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契約》,購買房主名下“綠島印象”8號樓1803室,劉女士向房主預交2萬定金,由中介為其辦理該房屋更名事宜。事后,劉女士又與中介簽訂《退款協議》,約定若更名手續失敗,將在2011年3月7日退還定金。
消費者劉女士通過中介公司購買二手房,并交了兩萬定金,約定由中介公司辦理房屋更名事宜,并簽訂協議約定更名手續最后辦理日期,可逾期后中介公司卻以“更名辦理已進行無法中止”為由拒不退款。21日,記者從市工商局開發區分局獲悉,經調解,中介公司已退還劉女士定金。
雙方約定日期逾期一周,中介仍未辦理好房屋更名,劉女士多次向中介要求退款均被拒絕。理由是更名正在辦理之中已無法中止辦理,只是辦理完畢的時間不確定。經市工商局開發區分局工商人員調查發現,“綠島印象”8號樓1803室已經網簽,并在房產部門備案。中介所謂的更名手續,實際上是通過內部關系將房屋已登記的賣家姓名更換為買家姓名,暗箱操作完成房屋買賣交易,以使賣方規避所得稅。據該中介負責人稱,他們已向所謂內部人員支付了辦理費用,因此不能為劉女士退費。
工商人員認為,中介已與消費者約定了退款時間,按照《合同法》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的規定,該中介應該代房主谷先生退還定金。在執法人員調解下,中介方最終代替房主退回劉女士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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